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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王某4。
被告:迟某。
被告:王某1。
被告:王某2。
法定代理人:迟某(王某2之母)。
被告:王某3。
法定代理人:迟某(王某3之母)。
原告王某4与被告迟某、王某1、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汇入王某6某某农商银行账户(账户尾号X)的工资共计133855.28元在析出迟某的财产份额后,剩余部分依法继承;2.请求依法继承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支付给王某6的股权分红款16066元;3.请求依法继承2021年10月19日迟某提取的王某6住房公积金9019.55元、遗属待遇申领款69300元、身故员工死亡清算款39134.22元;4.请求依法继承2021年12月27日、2022年4月21日王某6招商银行账户(账户尾号为X)汇入的39000元、50000元、18000元;5.请求依法继承2022年1月6日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汇入王某6招商银行账户(账户尾号X)的款项20万元;6.请求依法继承王某6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股权;7.诉讼费由迟某、王某1承担。庭审中,王某4自行撤回第1.4.5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某6是我的父亲,我的母亲郭某2012年8月31日与王某6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跟随母亲生活,王某6离婚后与迟某结婚。王某1系王某6的父亲,王某6的母亲李某15年前已经去世。2021年9月5日,我接到迟某的微信,告知我父亲王某6于当日病逝。现请求依法继承父亲王某6的遗产。
被告迟某、王某2、王某3辩称:首先,被继承人王某6名下不仅无房、无车、无存款,相反还有巨额债务没有偿还。其次,王某6去世后,遗属待遇申领退款为69300元、公积金退款为9015元、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理赔20万元、员工死亡清算款39134.22元,丧葬费村里一笔5000元,以上共计322449.22元。依据法律规定,上述款项并非王某6生前遗留的财产,而是死后的各项退款、理赔及补偿款,是对与王某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一种抚慰性质的补偿,王某4的份额不应与迟某、王某2、王某3平均分割,也就是说,迟某与女儿王某2、儿子王某3应占比例要更高一些。再次,王某6去世后的丧葬费用已由上述款项中支出,具体为:墓碑18000元、骨灰盒(寿衣、寿材)11300元、寿毯等395元、火化费等1460元、纸制品349.56元,共计31504.56元,上述支出均有凭证予以证明。四、法定继承案件必须是被继承人有遗产可供继承,而本案的被继承人王某6生前负有大额债务,应该在其遗产范围或理赔款中予以扣除后,如有剩余才可以分割。王某6生前的债务如下:1.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因迟某与王某6共同经营生意开店(服装店、洗车房)分三次向迟某之母祁某借款35万元(第一笔15万元、第二笔14万元、第三笔6万元),上述三笔款项虽均为现金,但当时取款的事实清楚明了,是从迟某的爷爷账户上取款20万元(迟某爷爷的股份钱积攒),剩余都是迟某母亲的存款,是卖房钱。上述投资因生意不景气及经营不善,基本血本无归。2.自2021年9月5日开始,迟某为王某6偿还生前所欠的网络贷款46661.70元,偿还王某6生前欠秦某的借款30000元(用于偿还某某法院执行案款、债权人为孟X,其中微信转账2000元,剩余的为现金)。3.王某6生前,迟某以自己名义网络贷款16500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已从上述款项中偿还。以上合计473161.70元。依据上述客观事实,被继承人王某6不仅没有任何遗产可供迟某、王某2、王某3继承,其生前的债务也已经无法还清。虽然王某4没有为其偿还剩余债务的义务,但王某6也确实没有遗产可供王某4继承分割。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王某4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1辩称,王某6还欠我二万多元借款没有偿还,同意依法分割王某6的遗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王某6系王某1、李某之子。王某4系王某6与郭某之女。王某6、郭某于2012年8月31日离婚,王某4随郭某共同生活。王某6、迟某于2013年9月18日结婚,于2017年8月16日育有一子王某3。迟某亦系再婚,再婚前育有一女王某2,再婚后与王某6、迟某共同生活,与王某6已经形成继父女关系,对此王某4、迟某、王某1均无异议。王某6于2021年9月5日去世,其母李某先于王某6去世,王某6生前未留有遗嘱。2009年9月,王某6所在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进行旧村改造、村民搬迁上楼时,为王某6安置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南里X号楼X单元X号一套二居室楼房,购房款从王某1的拆迁款中支付。2014年4月11日,王某6将该房屋过户到王某1名下。王某6持有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地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某某胜通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基本股(系数)1.3股,股本金为8623.23元,但其本人不享受其他村民待遇,该股权为王某6与迟某婚前取得。王某6、迟某婚后购买车牌号为某某小客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王某6的名下,王某6去世后,迟某、王某4、王某1协商一致并办理公证,该车归迟某、王某2、王某3继承所有,迟某给付王某4折价款13000元,王某1放弃了该车的继承权,车辆现已完成过户。2021年10月19日,迟某提取了王某6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共计9019.55元(迟某招商银行账户尾号X)。王某6生前所在的某某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主题公园和度假区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度假村公司)曾为包括王某6在内的公司员工团体购买了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一份,王某6指定该保险的受益人为王某1、迟某、王某3、王某2并确定受益保险金由迟某领取,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支付了该笔受益保险金20万元(迟某招商银行账户尾号X)。2021年12月13日、2022年4月7日,环球度假村公司将王某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备注为:身故员工死亡清算)及丧葬费、抚恤金(备注为:遗属待遇申领)39134.22元、69300元汇入王某6生前招商银行尾号X账户内,该账户现由迟某管理。2022年1月26日、1月29日、2月22日、5月23日,某某村向迟某账户(某某农商银行尾号X)支付王某6股权分红款5106元、2000元、800元、3000元、100元,共计11006元,并发放王某6丧葬费5000元。王某6去世后,迟某为料理其后事购买骨灰盒、寿衣等支出11300元、购买组合墓碑并安装支出18000元、购买丧葬用纸制品支出349.56元并支出殡葬服务费1460元,合计31504.56元。王某6、迟某所居住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座X单元X室登记在迟某之母祁某名下。依据王某4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对王某6、迟某名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某某农业银行、某某建设银行、某某农商银行、招商银行的账户进行了查询。王某4对上述银行账户内的交易明细质证后明确了诉讼请求。上述身故员工死亡清算、遗属待遇申领款项进账后,迟某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4月21日通过手机向王某6招商银行账户转入39000元,50000元、18000元。王某6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尾号X)显示,王某6与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某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等确有资金往来。王某6去世后,迟某也确有向上述公司的转账记录。
庭审中,迟某称,王某6、迟某曾因开服张店、洗车房向其母祁某借款350000元至今未还,王某6生前曾向“某某”等网络贷款平台借款,自己也曾因家庭生活需要进行过网贷。王某6去世后,其分别偿还王某6网贷借款46661.70元及自己的网贷借款46500元,以及王某6向秦某的借款30000元。迟某向本院提交了其为祁某出具的《借条》、“某某”网络贷款平台截图、秦某的《收条》、王某6某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佐证;王某1称,王某6生前向很多人借过钱,还曾向王某1借款二万元亦未偿还,但当时基于父子关系未要求王某6出具借据。王某4对王某6的上述借款情况不认可并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以上事实,由《公证书》、银行查询记录、房产证、某某村村委会证明、电话联系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6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故王某4、迟某、王某2、王某3、王某1作为王某6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王某6的遗产。在王某4主张分割的遗产中,王某6的住房公积金余额9019.55元、王某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39134.22元系王某6、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4可以就王某6的部分按照其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王某6在某某村的股权及分红(11006元),系王某6的婚前财产及收益,应由继承人按份予以分割。但需要明确的是,基于该股权的性质,王某4等继承人继承王某6的股权后,应当按照某某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权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环球度假村公司、某某村向王某6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依法并非王某6的遗产,也并非王某6、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部分财产参照遗产继承的顺位、同时考虑优先照顾王某6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以及丧葬费用的实际支出等客观情况予以分割。王某4撤回本案的第1.4.5项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不持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的债务。现迟某所提供的某某农业银行的资金往来不能确定资金往来的借贷性质,其提供的“某某”的截图亦不能确定借款的金额,其提供的《借条》未经法律予以确认,秦某的《收条》亦不能直接证明用于给付孟X的债务,故本院对于迟某、王某1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某6持有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地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某胜通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股(系数)1.3股及收益,由王某4、迟某、王某3、王某2、王某1各自继承五分之一,王某4、迟某、王某3、王某2、王某1以继承王某6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王某6的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各自给付王某4、王某1、王某2、王某3被继承人王某6股权分红款2201.20元、住房公积金余额901.95元、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余额3913.42元,王某4、迟某、王某3、王某2、王某1以继承王某6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王某6的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各自给付王某4、王某1被继承人王某6的丧葬费(含抚恤金)7000元;
四、驳回王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王某4负担594元(已交纳),由迟某负担1782元、王某1负担59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某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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