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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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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张某1。
原告:张某2。
原告:张某3。
原告:张某4。
原告:张某5。
原告:张某6。
原告:张某7。
被告:牛某某。
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与被告牛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合同编号为xxx村xxx号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共同享有和承担。(即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共同继承位于X地块X号楼2单元8层802号房屋);张某3、张某6、张某7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2、请求法院判令合同编号为xxx村xxx号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张某3享有和承担。(即张某3继承位于X地块X号楼1单元18层1801号房屋);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3、请求法院判令《某某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编号为xxx)保险单的合同权利由原告七人平均继承;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4、请求法院判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市分行、户名为石某某名下的存款及利息权利由原告七人平均继承;5、请求法院判令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案款收据(NO:xxx)应发还给张某某的案款27180元的财产权利由原告七人平均继承;6、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某(系原告之父,已于2019年11月11日去世)与石某某(系原告之母,已于2012年2月19日去世)依次育有原告七人。在石某某2012年去世后,张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于2015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张某某索要财物,要求张某某把房屋出售并将房款归被告所有,张某某未同意,被告在张某某病重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2日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将张某某遗弃。被告的该遗弃行为导致张某某病情加重并于其离家出走一年后病逝。张某某和石某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xx镇房屋2套、银行存款10万元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被告遗弃患病的被继承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丧失继承权。现原告七人就遗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因不知去向而无法联系。双方多次意欲通过协商解决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时住所地等均在某某市某某区。故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牛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某与石某某婚后育有七子女,分别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2010年7月24日,石某某与某某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自愿购买位于X地块X号楼2单元8层802号。同日签订另一《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自愿购买位于X地块X号楼1单元18层1801号。2010年8月24日,石某某购买保险合同编号为xxx的某某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人为石某某,被保险人为张某6,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石某某,受益份额100%。
后石某某于2012年2月19日去世,张某某与牛某某于2015年7月7日登记结婚。经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某某购买的保险合同编号为xxx的保险合同权利以及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及利息权利(账户号xxx)属于石某某个人遗产部分,合同编号为xx村-0409-5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及合同编号为xx村-0411-5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权利为张某某个人享有。张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因病住院,于2019年11月11日去世。庭审中,原告称牛某某于2018年6月2日抛弃张某某不辞而别、至今未归,张某某因病住院期间牛某某没到医院看望,张某某去世后牛某某亦未参与处理张某某的后事。在牛某某不辞而别后,原告七子女及张某某曾多次寻找牛某某未果,张某某由原告七子女轮流照顾,原告提交张某某的入院记录及邻居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经查,在张某某的入院记录患者家属签字处有张某3签字。
此外,原告提交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的家庭财产协议书,内容为:1.将位于X地块X号楼2单元8层802号房产由张某某四个女儿: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共同所有。2.将位于X地块X号楼1单元18层1801号房产由张某某之子张某3所有。该协议有原告七人签字捺印。
另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五百零七元,张某6负担一万三千四百零三元,张某7、被告王xx共同负担一万三千四百零三元,经核实张某某缴纳4400元,张某7缴纳案件受理费27108元。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质证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根据现有证据,针对合同编号为xx村-0409-5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及合同编号为xx村-0411-5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权利,系张某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因张某某未立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综上,按照法定继承,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牛某某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本院考虑到原告七子女在张某某生前对张某某照顾较多,死后亦由原告七子女负责老人后事,七子女不仅生前尽到赡养义务,死后亦让老人入土为安,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牛某某在张某某生病住院期间不知所踪,在张某某死后亦未参与处理后事,应当少分。此外,本院考虑到七子女已经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已经达成一致,是对自己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本院对涉案合同权利在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予以适当调整,本院酌情调整为合同编号为xx村-0409-5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权利由牛某某继承三十二分之一份额,由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共同继承剩余份额。合同编号为xx村-0411-5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权利由牛某某继承三十二分之一份额,由张某3继承剩余份额。
针对石某某购买的保险合同编号为xxx的保险合同权利以及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及利息权利(账户号xxx)属于石某某个人遗产部分,石某某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由张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各自继承八分之一份额。张某某去世后,由张某某继承的八分之一份额由牛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各自继承八分之一份额。但考虑到该保险合同权利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及利息权利均是石某某的生前个人财产,七子女亦对石某某、张某某尽主要赡养义务,加之牛某某所获份额占比小,因此本院酌定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的保险合同权利以及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及利息权利(账户号xxx)由原告七子女共同继承所有。
针对原告请求应发还给张某某的案款27180元的财产权利由原告七人平均继承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张某某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该案款属于张某某个人遗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石某某与某某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xx村-0409-5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权利由牛某某继承三十二分之一份额,由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各自继承一百二十八分之三十一份额,在以上房屋满足过户登记条件时,由张某3、张某6、张某7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相关手续至牛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名下(权利人之间同样有办理过户登记配合义务);
二、石某某与某某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xx村-0411-5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权利由牛某某继承三十二分之一份额,由张某3继承三十二分之三十一份额,在以上房屋满足过户登记条件时,由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相关手续至牛某某、张某3名下(权利人之间同样有办理过户登记配合义务);
三、石某某名下《某某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编号为xxx)保险单的保险合同权利由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共同继承所有;
四、石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及利息权利(账户号某某)由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共同继承所有;
五、驳回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09.62元,由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共同负担12209.62元(已交纳),由牛某某负担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用560元,由牛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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