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继承案例
法院审理中,原告可以自愿对其可以继承的份额进行调整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邰某1。
原告:毛某。
被告:邰某2。
原告邰某1、毛某诉被告邰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邰某1、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原告和被告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继承并分割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邰某3、杨某系夫妻关系,育有邰某1、邰某4和邰某2三个子女,邰某4与毛某荣育有毛某。邰某3于2017年12月13日报死亡、杨某于2018年11月8日报死亡、邰某4于2011年8月5日报死亡。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拆迁所得,登记在邰某3名下。邰某3和杨某去世后,系争房屋再无人居住,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继承事宜,但遭被告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邰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继承人邰某3一人名下,但是该房屋是1998年某某路房屋动迁时获得的安置房屋,被告和被告儿子邰某杰在某某路房屋内享有居住权,有法院文书为证,且住房调配单也显示被告和被告儿子是安置人员,所以系争房屋与一般房屋情况不一样。另外,被告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母亲生病住院花费了2万多元,被告也没有要求其余子女一起分担,只是要说明被告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被告是几个子女中年纪最小,从小就和父母一起生活,父母生前都是被告赡养、养老送终,照顾父母,被告不仅花费了金钱还花费了很多时间及精力。综上,被告认为取得系争房屋时被告贡献大,且被告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要求多分。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邰某3、杨某系夫妻关系,育有邰某1、邰某4和邰某2三个子女。邰某4与毛某荣育有独生女毛某。
1998年,XX路XX弄XX号房屋遇动迁,《住房配售单》显示,XX路XX弄XX号房屋所有权人邰某3,自住私房,建筑面积36.2平方米;受配人邰某3,受配人员1人,新配住房屋类型新工房,建筑面积60.46平方米,配售房原因:某某路某某小区动迁安置,邰某2、邰某杰带进分配。
1999年12月9日,系争房屋经核准登记于被继承人邰某3名下。
邰某4于2011年8月5日报死亡。被继承人邰某3于2017年12月13日去世,被继承人杨某于2018年11月8日去世,邰某3和杨某生前均未立遗嘱,邰某3生前生活可以自理,杨某生前由邰某1和邰某2轮流照顾。毛某称,母亲邰某4在世时,经常会去照顾邰某3、杨某,毛某在医院工作很忙,但休息时间也去看望外公外婆,后来外婆洗澡不方便,毛某每周都有带外婆去洗澡。
系争房屋现由被告邰某2居住。
审理中,被告邰某2提供医药费票据和丧葬费用票据,以证明父母医药费和丧葬费用均由被告邰某2支付,邰某2不要求两原告分担该笔费用,只是要说明被告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两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两原告认为,父母均有退休工资,也有自己的丧葬费用,故被告支付这些费用的钱本身就是父母的财产,不是被告本人的财产。
庭审后,两原告陈述,邰某1可以继承的份额自愿调整为30%,毛某可以继承的份额自愿调整为25%,系争房屋居住维持原状。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邰某3、杨某生前未立遗嘱,其继承人为原、被告三人,现两原告要求对被继承人名下的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予以法定继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审理中,两原告自愿对其可以继承的份额进行调整,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由原告邰某1、原告毛某、被告邰某2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邰某1享有30%的产权份额、原告毛某享有25%的产权份额、被告邰某2享有45%的产权份额,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邰某1、原告毛某、被告邰某2按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比例共同承担。
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原告邰某1负担5,34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4,450元,由被告邰某2负担8,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房屋遗产继承过户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
上一篇: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的房屋折算价值进行继承
下一篇:被继承人去世后划拨到其名下银行卡内的房屋周转费属于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