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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打印遗嘱应每一页签名,如有多页而只有一页签名,则只有该签名页有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2。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上诉请求:1.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不服金额:85,746元;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交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立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即打印遗嘱在订立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如果遗嘱在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遗嘱系2页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上诉人提交的录像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录像仅是有人持已经立完的遗嘱向遗嘱人询问的情形,没有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被上诉人提交的录像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除上述两项理由外,本案还存在案涉打印遗嘱中见证人名字打印错误;书写时间2020年11月26日与录像确认时间2020年11月25日不符;处分的两处房产非遗嘱人财产等多项待查事实。
张某2辩称,服从原审判决。
张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平均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171,492元、丧葬补助金6,730元,原告应取得50%,即89,111元;2.其他遗产原、被告平均继承;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日张某宴与谢某娟登记结婚,婚生女张某1已成年。2021年6月25日张某宴与谢某娟经本院调解离婚。在与谢某娟结婚之前张某宴还有一子张某2,系与前妻所生。2021年11月8日张某宴在某某省某某市道里区某某老年公寓去世,张某宴的父母均先于张某宴去世。2022年1月26日,张某宴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尾号9860)存入一笔258,982元,汇入款项的摘要记载为“工资”。该银行卡在张某2处。经向张某宴生前所在单位核实,该部分款项的具体构成为:养老保险账户返还171,492元、丧葬补助金6,730元、抚恤金80,760元。2020年11月26日,张某宴在张煜某、张某4在场见证下的情况下设立书面形式的遗嘱,遗嘱第三条记载“除张某2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我死后的个人遗产主张权利”。该遗嘱由见证人张某3,张某宴听取内容后表示认可遗嘱内容,后张某宴与两名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原案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提供的张某宴留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问题,被告提供的视频可以证明张某宴对于打印遗嘱的内容听取后表示了解及认可,对于其遗产的分配问题明确发表了意见,且视频中对于见证人的询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答,能够证明其发表意见时意识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确认,故该遗嘱的设立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可以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支持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尊重其本人意见进行处理,即张某宴的个人遗产应由张某2一人继承。关于原告方证人张某4的出庭作证,因在遗嘱宣读现场其确实见证了被继承人听取遗嘱、发表意见的过程,故其作为见证人签字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见证人的义务。该证人自述在履行见证人义务后回家遭到妻子的责备埋怨,后该证人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欲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证人的庭审证言证明力不充分,不足以推翻其见证遗嘱当时行为的自愿性、真实性,也不能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该证人证言中关于张某宴行为能力的证据效力,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该份证人证言,原审法院不予以支持。关于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张某宴在设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没有行为能力,故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继承分割张某宴养老保险返还款项及其他遗产,根据张某宴的遗嘱可以认定张某宴的个人遗产应归其儿子张某2一人继承取得,故对于原告的遗产分割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张某宴的丧葬费一节,因丧葬费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应在继承案件中进行分割处理,故原审法院对于该项请求不予审理。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上关于抚恤金80,760元,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应再继承案件中进行分割处理,故原案对该部分不予审理。权利人有争议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张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经交纳2,920元,超额交纳的892元退还给原告。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宴所立打印遗嘱共两页,其中第二页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亦显示被继承人张某宴听取上述打印遗嘱的内容后表示了解及认可,对于其遗产的分配问题明确发表了意见,对遗嘱见证人的询问进行了有针对性地回答,可以证明其发表意见时意识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打印遗嘱第二页符合打印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该部分遗嘱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打印遗嘱第二页载明的内容,被继承人张某宴的遗产应由张某2一人继承。原审法院据此对上诉人关于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1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4元,由上诉人张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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