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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继承人的,权利人如何主张债权

    基本案情:

    赵某借张某款到期未还,张某依法申请保全了赵某的房产,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赵某因意外死亡,张某在知道赵某死亡的情况下将赵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在立案后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发现赵某已死亡,经查赵某在张某起诉时已经死亡且无遗产继承人,如何处理该案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赵某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适格的被告,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二)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起诉条件,故应驳回起诉。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该案符合中止诉讼的规定,且依据《民诉法解释》165、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期间当事人起诉的,保全期间应视为诉讼中,故应裁定中止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二、三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177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91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55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70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165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68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350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475条: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第48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理分析:

    持中止诉讼观点的认为:依据民诉法关于诉讼保全及中止诉讼的规定以及民诉法解释165条、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依法中止诉讼,而对于原告张某起诉时赵某已经死亡,能否将赵某列为被告不得主动审查被告是否已经死亡,况且,原告在起诉时已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按照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一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保全裁定的效力应持续到该案件执行时止。对于持驳回起诉观点的人来讲,他们认为,申请保全期间不应理解为民诉法规定的“诉讼中”。这种理解有失偏颇,从法理上讲,只要当事人依法在诉前保全期间提起诉讼的,应视为在诉讼当中,故应中止诉讼,而不应驳回起诉,不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救济?何况受查封期限的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落空,这样不仅有损司法权威,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持驳回起诉观点的则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9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消失,那么张某在起诉时已知赵某死亡,那么就不符合民诉法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没有适格的被告人,赵某已死亡,不是适格的被告,故应驳回起诉。而对持中止观点的人来讲,他们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从法院的角度看案件了结了,但当事人的纠纷未真正得到解决,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救济,要起诉没有适格的被告,若按认定财产无主启动特别程序,显然原告不适格,你是与要认定的赵某的遗产有民事权益纠纷的人,你无权启动这一司法程序保护你的权利。

    裁判理由: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首先,当事人申请保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应当认定为是在诉讼期间,那么在诉讼期间发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依法应中止诉讼。有人担心,中止后将无恢复的可能。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确认该遗产没有继承人时,依法追加接收该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死者赵某生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当注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接收遗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只在其所接收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实质上解决了矛盾纠纷,若简单地以驳回起诉处理,那么,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保全裁定的效力何在?势必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及社会公信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埋下了新的社会矛盾的隐患。

    以上观点,值得商榷,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