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吴某与铁某再婚组成家庭。2007年5月29日,吴某用电脑打印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如有意外,现存财产全部归遗孀铁某所有”,并签下吴某的姓名。2007年7月,吴某病逝后,铁某出示这份打印遗嘱,立刻在这个再婚家庭掀起了风波。
吴某父母和儿子坚持这份打印遗嘱不是按吴某的意愿所立。他们认为,打印遗嘱虽有签名,但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有效形式,打印遗嘱应属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来分割吴某遗产。
铁某则坚持该打印遗嘱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她说,自己虽然和吴某是再婚结合,但两人婚后非常恩爱,携手走过11年,丈夫是出于爱把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给了自己。吴某打印遗嘱上面有其签名,打印遗嘱应属有效。
铁某还出具了保姆和铁某学生的证言,证明吴某在打印遗嘱那一天精神状态很好。
一审法院认为:自书遗嘱是指公民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由于铁某持有的是一份电脑打字、遗嘱人在后面签字形式的遗嘱,其显然与自书遗嘱要求的法定形式不符,因此该遗嘱无效。
铁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吴某所立打印遗嘱合法,应判有效,国内其他法院有很多对于打印自书遗嘱认定为有效的司法判例。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其他法院的判例对本案的审判不具有当然的效力。但是,为对本案进行公正判决,合议庭在认真分析相关判例后认为,相关的司法判例都在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了打印自书遗嘱的效力,对于认定打印的自书遗嘱,采取了较高的证据标准。即:只有在存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打印遗嘱确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认定该打印遗嘱具有效力。但是,在本案中,铁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打印遗嘱确为立遗嘱人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自书遗嘱合法性条件,因此,应属无效遗嘱。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