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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死亡后,配偶个人财产购买所得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
原审被告:张某3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及原审被告张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涉案房屋归张某2所有,张某2按照房产所占份额比例给付张某1房屋折价款30万元,依法对涉案房产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予以分割。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是基于家庭矛盾产生,家庭成员中难免互有怨言。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张某1的委托代理人因情绪激动与证人及张某3发生言语争执,被法庭喝止,并制止张某1提出的基于张某3实际占有房产过程中所取得孽息的分配意见及请求,仅以无证据表明银某某死亡后无法证明其死后留有存款为由认定房产为张某5个人积蓄购买。对提出因银某某、刘某某、张某4死亡后继承开始遗产均未进行分割,但一审拒绝依法予以确认和分割,均系基于庭审情绪上的主观态度认定,借以徒增张某1诉累。张某21993年移居美国,本案判决生效后,若另行起诉,张某1合法权益难以保证。另判决书中对银某某死亡时间已达17年认定为近十年,该种对事实的认定,实为对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某某市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8年)第一条,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第六条,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该解答第一条其本意为对于基于家庭纠纷所造成的案件予以一并审理,以免当事人诉累,减少人民法院无谓的工作量,且一并审理对于事实可以更加清楚的了解。本案中张某1提出对涉诉房产及孽息予以分割,该案涉及当事人仅为三人,且一并审理更便于解决争诉,节约司法资源,但一审法院并未予以一并审理。该依据未予以适用,而仅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甚至拒不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该解答第六条为张某1对该房产可继承的遗产,而一审法院因未予以对张某1请求合并审理,故亦无可能适用。三、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收到一审诉状,至迟3月20日立案,排除庭前调解期限,简易程序至迟应于2019年7月5日予以宣判,但一审判决日期为7月15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有失公允且浪费司法资源。为此,张某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上诉,希望得到公正之裁判。
张某2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1的上诉请求。
张某3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1的上诉请求。
张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张某5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劲松×区×楼×门×号房屋由张某2继承。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5与银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张某1,次子张某4、幼子张某3及女儿张某2。银某某于1982年9月3日去世,张某5于2011年9月8日去世,张某4于2018年10月12日去世。
位于某某市市某某区劲松×区×楼×门×号房屋登记在张某5名下,取得产权的时间为1999年8月1日。经法院调取该房屋购买的相关材料,显示该房屋原为直管公房,在1998年2月20日,张某5作为承租人向劲松房管所提交了购买申请,登记的共居人为张某4,在张某5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银某某的工龄折扣。庭审中,张某2主张购买房屋的29000元系由其出资,提交了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2006年7月21日,张某5作出公证遗嘱,内容为:个人拥有壹套位于某某市市某某区劲松×区×楼×门×号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为“*房权证朝私字第XXXX号”。现我决定,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全部无条件地留给我的女儿张某2个人所有,是她的个人财产。上述遗嘱内容是我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他人胁迫和欺骗。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为张某5个人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涉案的房屋购买于1998年,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完毕的时间为1999年,此时距离银某某死亡已经近十七年,在没有证据显示银某某生前留有存款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张某5购买涉案的房屋系使用银某某死后其个人存款购置。虽然张某2在庭审中表示其出资购买,但仅有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认为,上述房屋为张某5个人遗产。张某5立遗嘱,明确涉案房屋由张某2继承,故法院判令上述房屋由张某2一人继承。关于张某5使用了银某某工龄、享受了价格优惠,该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以银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可另案解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位于某某市市某某区劲松×区×楼×门×号房屋的全部份额由张某2继承。
【二审认定与判决】
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为张某5个人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涉案的房屋购买于1998年,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完毕的时间为1999年,此时距离银某某死亡已经十几年,在没有证据显示银某某生前留有存款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张某5购买涉案房屋系使用银某某死后其个人存款购置,且银某某死亡时,尚未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因此,涉案房屋并不属于银某某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张某5个人遗产,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据张某5所立遗嘱内容,确定由张某2继承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但购买涉案房屋时,毕竟使用银某某工龄,享受了价格优惠,因此该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的分割,继承人可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张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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