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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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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暗藏“玄机”的遗嘱

    同居十二载,男方弥留之际留给女方一纸婚书,以安保她坐拥家产,余生无忧。怎奈婚书还没捂热,丈夫竟又写下遗嘱,赫然写明“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赵强所有”。在丈夫赵文宏过世后,没人能弄清他为什么又留下这份限制妻子江敏继承遗产的遗嘱。到底是老赵家人口口声声的为了“祖产不外流”?还是如江敏所言,是赵文宏大哥一家觊觎弟弟的房产哄骗他写下的?果然,在江敏再婚后,侄子赵强持叔叔赵文宏的遗嘱,一纸诉状诉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叔叔遗产。

  锡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把“守寡”作为继承前夫家产的条件,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规定,赵强没有受遗赠权。此后,赵强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由二审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近日,赵强自愿撤诉,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年少轻狂亦多情 黯然回首恨匆匆

  赵文宏是老赵家的幺子,上头有大姐和大哥,由于年龄差距大,从小全家人都宠着他。他眼瞅着自己不是念书的那块料,便应征入伍,打算到部队里锻炼锻炼。可没过几年,赵文宏就因吃不了苦退伍了。从部队回到家后,赵老爹见小儿子年纪不小了,寻思着给他盖个房子以后好娶媳妇,于是向村里申请了块宅基地建新房,而这时,赵文宏却惹了个大麻烦。原来,他认识了个女朋友,苦于没钱谈恋爱,便大着胆子到工厂里面偷铁件倒卖赚钱,被抓了个现行。因为这事,他被判刑八年,由于在监狱里表现较好,减了刑,于1991年刑满释放。

  回到家中,令他感到温暖的是,家里人已经为他娶妻成家盖好了三间崭新的平房。

  由于赵文宏坐过牢有案底,加上他本身也不是勤快人,所以一直没找到合适稳定的工作,他自己没感到压力和责任,就想趁着年轻先玩乐几年再说。在玩乐中,他认识了同村同样爱玩的江敏,两人一拍即合,很快就陷入了热恋,1994年5月,赵文宏与江敏在赵家三间平房中开始了同居生活。次年2月,他们还向邻居赵阿炳买了平房东面的三间二层楼房。同居后,两人一直也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还是和以前一样爱玩乐,偶尔赌赌牌,而且由于他们都不愿受婚姻家庭的拘束,所以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要小孩。2004年,江敏意外怀孕了,赵文宏觉得两人的收入才那么一点点,养个孩子开销太大了,依目前的收入水平根本养不活孩子,便劝江敏放弃小孩,两人协商一致后,江敏做了人流,后来他们一直没要小孩。

  2006年,赵文宏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在镇上的卫生所没检查出啥毛病,于是去了市里的大医院做检查。检查结果出来,他已经是胰腺癌晚期了。一向性格开朗的他也一下子闷掉了,但即使这样,他也比常人看得开些。他和江敏没什么存款,想着这病也就是个时间长短的问题,赵文宏并没有积极治疗。久卧病榻的他意识到和江敏同居十二年,虽然一直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但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预感自己时日无多后,为了能在自己死后让江敏的生活有所保障,便在当年10月和江敏匆匆领了结婚证,正式成为夫妻。这份迟来的婚书成了他送给妻子的最后一份礼物。两个月过后,赵文宏终是挨不过病魔,于12月4日病故。

  浮生欢娱自开怀 一纸遗书可奈何

  江敏是村里出了名的美女,从小到大都比较受欢迎,上中学时,就开始交男朋友谈恋爱了。18岁时,她和第一任丈夫结了婚并生育了一个儿子。然而,由于婚后江敏依然是少女心性,整日玩乐,一点儿都不顾家。而且因为年纪轻,她根本不懂得如何照顾年幼的儿子,引起了婆家人的不满。这场脆弱的婚姻终是敌不过夫妻二人一次又一次激烈的争吵,匆匆结束。江敏平时喜欢在镇上的棋牌室搓搓麻将,正因为这样,没离婚前她就认识了有同样爱好的牌友赵文宏,两人志趣相投,每每见面,聊得都很是投机。

  江敏离婚后,很自然地就和赵文宏在一起了。不过,由于受上一段婚姻的影响,她没有要结婚的想法,也不想生孩子,很喜欢这样单纯的相处模式,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又不失自由,刚好碰巧赵文宏也是个不想结婚的人,两人一拍即合,很快就过起了同居生活。

  可惜好景不长,同居了十二年后,一场疾病让赵文宏不得不直接面对死神。在赵文宏生命的最后时刻,他用一纸婚书给了江敏一个合法妻子的身份,安保她接下来的生活无匮乏之虞。然而丈夫病故后留下的特殊遗嘱给这份爱意蒙上了一层阴影。

  原来,在2006年11月赵文宏病重期间,他邀请多位亲友前来他家,在众亲友的见证下亲笔写下一份遗书,遗嘱载明:他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妻子江敏,西面三间平房也归她,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赵强所有。赵文宏立下遗嘱时,江敏及江敏的哥哥都在场,但由于当时丈夫赵文宏还在世,而且遗嘱中把房产都留给了自己,江敏对限制再婚一事并没有提出异议。

  赵文宏过世后,江敏仍住在那三间平房中,她把东面的三间楼房出租给了别人,房屋租金是她生活费的主要来源。随后,她又结识了同村的林平,双方相处互生好感。半年之后,江敏和新任丈夫林平再婚,两人婚后仍生活在江敏与前夫赵文宏生活的三间平房中。江敏觉得她的再婚并非遗嘱中的“嫁人”,因为依据当地农村习俗,女人出嫁只有从夫到丈夫家中生活,才视为嫁人。而她一直住在三间平房内,逢年过节也祭拜前夫,并没有违背前夫的遗嘱要求。2007年10月,江敏和林平还对三间平房进行修缮和墙面粉饰。2008年4月,江敏的小女儿出生了,她和林平于同年11月在三间平房内为女儿办了“百日酒”,而赵文宏大哥赵文远一家这才知晓江敏已经再婚。

  弟媳嫁作他人妇 房产岂能往外流

  江敏认为自己再婚并非改嫁,并没有违背前夫遗嘱的限制条件,房子还是应该由自己来继承。但这一观点并不能得到赵文宏大哥一家的认同。

  赵文宏遗书中提到的赵强是他大哥赵文远的儿子,也是老赵家唯一的传承人,而赵文远、赵文宏两兄弟家的关系还要从赵文远的身世说起。原来赵文远和赵文宏并非嫡亲,而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在赵文远和姐姐很小的时候,他们的亲生父亲就过世了,后来,他们的母亲嫁给了赵老爹,生了个小儿子,就是赵文宏。虽是如此,赵文宏和大哥、大姐关系从小就很好,哥哥、姐姐也很宠他。但赵家人对赵文宏和江敏谈恋爱这件事很不满意,他们认为他应该找一个老实本分过日子的女人,而不是江敏这样有过婚史,还整日喜欢玩乐的女人。但反对之声终是敌不过赵文宏的一腔热忱。赵家人无奈,只得向他妥协,最终同意他们同居在一起。但一起生活后,他们二人不生孩子的决定让赵家人再一次对江敏产生了不满。

  赵文宏和江敏在一起后没多久,赵文宏的母亲就过世了,2004年赵老爹也因病去世。此时,三间平房里就住着赵文宏和江敏两个人。而大哥赵文远早在建造这三间平房前就分家出去了,和儿子赵强一家住在相隔几十米远的楼房里。2006年,赵文宏病重,他找来了姐夫、堂哥以及江敏的哥哥等亲戚,在他们的见证下留下了这份遗嘱。在赵文远看来,弟弟临终前留下这样的遗嘱,是担心自己没有孩子,过世后没有人侍奉香火、过节祭拜,而自己的儿子赵强是老赵家唯一的血脉,假使江敏以后改嫁,那她就不是赵家人了,赵文宏的房子是赵老爹在世时建造的,是赵家的房产,由自己儿子来继承是再合适不过了。

  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在得知江敏和林平再婚后,赵家人认为其行为违背了赵文宏的遗嘱要求,依照遗嘱上的内容,三间平房应当归侄子赵强所有。至于遗嘱中提到的三间楼房,他们认为是在2006年赵文宏和江敏在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赵文宏的个人财产,在遗嘱中赵文宏说的是房屋使用权归江敏,所有权是个人遗产,应当由大家共同继承。数次争吵无果之下,双方只得对簿公堂。2012年7月,侄子赵强持叔叔赵文宏的遗嘱,一纸诉状起诉到锡山法院,请求重新分割遗产。

  侄子并非继承人 重新定性为遗赠

  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这是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想要通过调解来化解两家的恩怨,可赵文远一家和江敏都不肯让步,坚持认为应当由自己一方全部继承。于是,办案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时,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只有当这三者都没有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位继承,即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此时,赵家人意识到,那三间赵文宏向邻居购买的二层楼房即使作为婚前财产进行法定继承,由于江敏是其合法妻子,也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江敏来继承。因而后来,赵家只是以被继承人的遗嘱应当被认可有效为由,坚持认为在江敏再婚的情况下,赵强应获得三间平房的继承权,且他们认为房屋是赵老爹建造,属于祖产,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归江敏。

  在无法达成调解合意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基于双方都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主要从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及继承关系方面审理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赵强是赵文宏的侄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非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因而基于此规定,法院认定赵强的诉讼主张是基于遗赠法律关系提出的。

  在赵文宏所立遗嘱中提到的涉及侄子赵强的部分是三间平房的继承,遗嘱提到“如我妻江敏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赵强所有”,法院认为该遗产继承的限制条件违背了宪法和婚姻法中保障婚姻自由的规定,该遗赠内容是无效的,赵强没有受遗赠权。至于他提出三间楼房的遗产继承请求,由于该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且赵强并非赵文宏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因而也没有继承权。

  据此,锡山法院于今年1月30日判决,驳回赵强的诉讼请求。此后,赵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中院提起了上诉。近日,经过无锡中院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赵强现已服判息诉,二审自愿撤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司法判决不容“守寡”风俗

  关于这起案件的意义,锡山法院院长蒋飞介绍说,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须在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否则遗嘱内容因有违法律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赵文宏立下遗嘱将房产交由江敏继承,但设定了约束内容,即要求江敏不再嫁人,显然系以财产为手段,以限制江敏的婚姻自由为条件,而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

  本案所涉遗嘱中部分内容因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而无效,基于上述无效内容的遗赠,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蒋飞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且又在同一村生产生活,如能调解解决,效果最好。但如调解不成,法院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具有国家公权力色彩,必须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即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借以给社会大众以规则引导。本案中,法院给出了两个规则指引:一则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为人格权的一种,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干涉,与此类似的还有在招工中约定的所谓“如结婚,即辞退”的条件,均是干涉了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权,显然无效;二则只有善良的风俗进入司法视野后才能得到尊重和认可,非善良的风俗进入司法视野后,会受到摒弃。就本案而言,“女子再婚夫家财产不外流”的风俗,本质是封建男权思想在作祟。其既挑战了婚姻自主权的法律规定,又违背了人性或者说人之常情,因为婚与嫁乃人之常情,以“守寡”作为获得夫家财产的条件,无异于把人性放在火上煎烤,极不人道,这种风俗当然会为司法判决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