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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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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遗产时应综合考虑各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关系、照顾程度及死者遗愿等。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某4。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慧,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满某1因与被上诉人满某2、满某3、满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4)苏0305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满某1、被上诉人满某2、被上诉人满某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满某1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满某1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证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1.父亲满某5的存折由其自行保管,满某2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并取出,并在一审开庭时声称是父亲给他的赠与,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事实上父亲满某5生前并没有对35770.84元的存折及利息作出处置。所以,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1月6日取出的存款本息35770.84元,父亲满某5生前已作出处置给满某2,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既然认定满某2在父亲满某5去世后从银行取出的7300元系满某5的遗产,就应当依法分割,但一审判决却酌定由满某2继承,剥夺了满某1的法定继承权,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不公平、不公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满某4答辩称,1.父亲满某5的生前录像足以充分证明其生前已经对存款进行了处置,交给儿子满某2留着给其看病,剩下的钱给建军即满某2,所以存款不再是满某5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一审法院对存款的判决是正确的。2.满某2在父亲去世后取出的7300余元,虽然法律上是遗产,但满某2在父亲满某5死亡前付出较多,且满某5生前留有录像,说如果钱有剩余就给满某2,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时综合考虑各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照顾程度及死者遗愿,以及死者去世后烧五七、百天、周年要支出费用等情况,酌定由满某2继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体现了公平公正,也体现了普遍的孝道和人之常情。因此,上诉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被上诉人满某2答辩称,同满某4的答辩意见。上诉人称我取钱是在被继承人满某5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属实,也与上诉人所称的存折由被继承人本人自行保管相互矛盾,如果被继承人满某5不给我密码、存折、身份证,我是不能取出钱的。
原告诉称
满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分割遗产43999.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满某2、满某3、满某4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满某5与陈某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子满某3、二子满某2、长女满某4、二女满某1。陈某于2021年2月19日去世。满某2于2023年1月6日领取了满某5在徐州农商银行定期存款35770.84元。满某5于2023年7月3日去世。满某2于2023年7月15日领取了满某5在建设银行存款4700元,7月26日领取了满某5在建设银行存款1500元,8月30日在徐州农商银行通过ATM领取满某5账户存款200元,9月16日领取了满某5在建设银行存款900元,共计7300元。
2022年10月7日满某5手写遗嘱一份:我死后由建军(满某2)送殡,不要大新(满某3)管,不花他一分钱,他是个不孝之子活着不问爹娘的事,死了也不要他孝顺。有关钱的事不要他的,我有余钱也没有大新的份。
一审庭审中,满某2、满某4提供满某5与满某2、满某4、满某1在2022年10月7日的谈话录像。满某5称,他的身后事由建军操办,他的钱用不了给建军,因为他妻子的丧事是建军操办的,他没出钱。满某1主张此录像有剪接、不连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满某2、满某4提供满某5住院病案、费用明细等,证明满某5因病住院医疗费中需自费部分24335.6元由满某2支付,满某2为满某5购买制氧机花费2800元、治疗新冠花费1700元、支出生活费3500元。满某5在徐医附院住院期间均是由满某2一人伺候。满某1主张,老人有医保,该费用与其主张的诉请无关联性。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分配遗产时应综合考虑各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关系、照顾程度及死者遗愿等。满某1主张满某2于2023年1月6日取出的满某5的存款35770.84元应是遗产,因该存款单据在满某5生前已交付满某2,并由满某2从银行取出现金并使用,该款满某5在生前已作出处置,故满某1此主张不予支持。满某2在满某5去世后从满某5银行卡里取出的7300元系满某5的遗产,考虑满某5生前遗愿(他的钱用不了给建军),且该款数额不大,结合满某2在满某5住院治疗时看护较多,满某2依当地风俗为满某5办理五七、百天等事宜确需支出费用,酌定该7300元遗产由满某2继承。希望满某2、满某3、满某4能多从父亲遗愿考虑,顾念往日兄妹情分,家和万事兴。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满某1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满某1提交满某5生前与其交谈的录音两段,认为满某5说的“我活着依靠你们姊妹仨”,“我给他吃我那么些的钱我给俺这些孩子花了嘛”,可以证明满某1、满某2对满某5的照顾是平等的,满某5并非把钱给满某2一个人继承,而是给三个孩子的。被上诉人满某4质证称,该录音并非二审新证据,且系满某1偷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谈话内容也不真实,不连续,就是普通的家长里短,不能用来证明遗产的分配问题。子女对父母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影响满某5生前将其财产交给满某2使用。“这些孩子”是广泛含义,包括子女、外孙、重孙等。被上诉人满某2质证称,对该两段录音均不认可,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录音内容无法体现满某1所称的平均尽孝,满某1去老人那的次数很少,满某5生病住院期间都是满某2一人照顾。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35770.84元及7300元应否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平均分配的问题。被继承人满某5于2023年7月3日去世,而案涉存款35770.84元由满某2于2023年1月6日即满某5生前领取,应系满某5生前对自身财产的安排与处置,亦与2022年10月7日谈话录像中满某5称他的钱用不了给建军的意思表示相符,故该35770.84元并非被继承人满某5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认定为满某5的遗产。上诉人满某1主张满某5对满某2取款不知情,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与其陈述的“满某5的存折由其自行保管”相矛盾,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满某5去世后,满某2合计领取满某5银行存款7300元,该款项应属于被继承人满某5的遗产,但遗产的继承应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满某5生前遗愿、子女住院看护及丧葬事宜办理情况,基于款项数额不大,酌定该款项由满某2继承,不再分割,并无不当。上诉人满某1主张某均分配该7300元,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满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满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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