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代位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代位继承案例

祖父的遗产孙子该如何处置?你要了解的代位继承权

一家人为争遗产而闹上法庭的事,并不少见。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事儿是当事人已经放弃继承遗产,却还是成为了遗产纠纷案的被告,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简介】

张爷爷和李奶奶共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大儿子张大、二儿子张二、三儿子张三,其中张三与他的配偶已经去世多年,只留下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张。目前,李奶奶是小张的监护人。张爷爷在2019年去世,他生前没有立遗嘱,但他名下有一笔25万元的存款,是他生前的个人财产。张爷爷所留下的这笔遗产,几位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并且同意遗产归张大所有,但是张大无法从银行取出这25万元的存款。于是,张大以自己作为原告,将李奶奶、张二、小张起诉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5万元遗产归自己所有。

【争议焦点】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张大和被告李奶奶、张二、小张达成了一致协议,三名被告都愿意放弃25万元继承权,并且同意25万元存款归原告张大所有。但是,这里的被告小张是代位继承权人。小张的父亲张三,是张爷爷财产的继承人。而小张的父亲先于张爷爷死亡,在法定继承中,就发生了代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小张作为代位继承权人,还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小张是未成年人,他自愿放弃代位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且,在这个案件中,李奶奶作为小张的监护人,她也不能代替小张放弃小张的代位继承权。
为什么监护人也不能代为主张小张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这两条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小张自愿放弃代位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李奶奶作为小张的监护人,只能行使对被监护人有利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行为,监护人是不能行使的,所以,李奶奶也无权放弃小张的代位继承权。

【一审认定与判决】

江南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考虑到各方的诉求,在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原告张大把属于小张部分的遗产数额62500元预先存进小张的银行账户,待小张成年后由他自行处分。而张爷爷名下的25万元存款归原告张大所有,张大可以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取出这笔存款。
25万元遗产,减去属于小张的62500元,不是还剩187500元吗?为什么25万元存款都归张大所有?
在还没能取出这笔存款的情况下,张大用自己的钱先预支了62500元给小张,所以存在银行里的25万元的所有权,归张大所有。而25万元归张大所有不能等同于25万元由张大继承。在法律层面上的表述,法律语言必须清晰明确,这样才有利于正确公正地适用法律。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