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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某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某1,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白某静(与宋某清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宋某芳。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某清因与被上诉人宋某及原审原告宋某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宋某清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返还诉人应得继承款169580.13元;2.请求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院查明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径行做出了错误判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二审法院应查明事实,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应当维承的财产。1.2020年11月13日被上诉人父亲宋某生因交通事故身亡,所有赔偿款共计1016775.73元全部由被上诉人领取,宋某生去世时其继承人只有被上诉人及其爷爷宋某才二人,对于宋某生获取的赔偿款一直由被上诉人保管未予分割。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对其父亲宋某生获得的赔偿款数额予以认可,并认可该赔偿款由其保存。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共同生活的全体成员共同取得,该赔偿款在分割前属于共同成员共同共有,分割时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后原则上按照共同成员进行均分。2022年10月28日宋某生的父亲宋某才因病去世,宋某才生前应分割的宋某生的赔偿款在宋某才去世后由继承人进行继承。在宋某才去世时其法定维承人只有上诉人、被上诉人(代位继承人)及一审被告宋某芳,在继承时应由三人平均分割宋某才的遗产。一审法院根据庭审认定了被上诉人代领赔偿款不存在宋某才对被上诉人赠与的意思表示,为此,宋某生的死亡赔偿金由被上诉人与宋某才共同共有。在分割后,宋某才对分割的赔偿金在其死亡后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一审法院在认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而宋某生死亡后在被上诉人与宋某才之间未进行分配不能确定数额而径行作出错误判决,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根据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出示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了宋某生身亡获得的被扶养人宋某才的生活费45485元,属于宋某才专属生活费,系宋某才的个人财产,该扶养生活费由被上诉人领取并保管,一直未支付于宋某才,该费用在宋某才去世后作为宋某才的遗产发生继承。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该事实而不予处理,径行做出了错误判决,二审法院应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后,以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未进行分割,被继承人宋某才的权利数额不确定为由径行作出错误判决,一审法院应在该继承案件中,同时一并解决宋某生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后,但一审法院仅以死亡赔偿金前期未经分配而数额不确定为由,径行作出错误判决,造成一审法院应当一并解决而没有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二审法院应连明事实后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宋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一、一审原告的起诉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应得继承款253182.57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能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一审原告主张继承其父亲宋某才遗留的遗产,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宋某才遗留的确切遗产。在一审过程中,一审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宋某才存在确切的遗产,因此,一审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依法认定其对诉讼请求举证不足,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一审原告认为,宋某的父亲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金,系宋某才遗留的遗产,要求对宋某生的死亡赔偿金进行继承,这是对死亡赔偿金法律概念的误解。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明确阐明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宋某和宋某才作为宋某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依法享有要求肇事者赔偿的权利,肇事者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抚慰金,既有物质上的补偿性,也有精神上的抚慰性,完全不等同于一般的物质遗产。一审原告宋某清既不是宋某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与宋某生不存在抚养、赡养关系,宋某清无权继承和分配宋某生的死亡赔偿金。
三、2020年11月13日,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2022年10月28日宋某才因病去世,在长达近2年的时间里,上诉人宋某清从没有提出分配宋某生的死亡赔偿金的要求,在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和领取死亡赔偿金时,宋某才都是全部委托宋某办理,2021年5月10日同意领款中,宋某才明确同意将赔偿款支付到宋某生之子宋某银行账户内,宋某才以书面的形式确认了案款的归属。宋某作为宋某生的唯一儿子,在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宋某的爷爷宋某才明确将赔偿金全部由孙子领取,这是明确赔偿款归宋某所有的意思表示,是宋某才的真实意愿。按照习俗和常理,爷爷和孙子怎么会为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发生争议呢?
四、宋某的父亲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金归宋某所有,既符合本案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宋某清要求继承宋某生死亡赔偿金的诉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宋某芳在二审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宋某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宋某返还宋某清应得继承款253182.57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宋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某才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宋某生,次子宋某清,女儿宋某芳。宋某生育有一子宋某。2020年11月13日,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花费医疗费3501.95元,办理了宋某生的丧葬事宜。经已生效的曲阜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及济宁中院(2021)鲁08民终5078号判决书判决,平安财产保险菏泽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宋某宋某才二人181850.5元(其中包含宋某生医疗费3501.95元,丧葬费42044.5元,办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485元)。平安财产保险菏泽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宋某、宋某才二人305025.23元,一审诉讼费用是984元。上述判决书亦确认案外人庞发杭在保险金额外赔偿宋某、宋某才5万元以及案外人柳伟协议赔偿除保险赔付外的赔偿金30万元。另外,平安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协议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8万元。上述该赔偿款共计1016775.73元,至2021年11月22日已全部支付给宋某。宋某当庭认可应赔付其祖父宋某才的生活费45485元没有交付给宋某才。2022年4月28日,宋某才因病死亡。后宋某清与宋某产生矛盾,宋某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宋某返还宋某清应得继承款253182.57元。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宋某芳为本案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宋某生于2020年11月1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至2021年11月22日,相应的赔偿款项已全部支付给宋某。宋某提交的其与祖父宋某才签具的同意领款声明,不能反映宋某才就赔偿款数额对宋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宋某和宋某才作为宋某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宋某生死亡赔偿金共同享有权利。但是,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其性质是侵权责任人对死者亲属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分割原则不等同于遗产分配,分割时要考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可参照遗产分割的相关规定适当分配。自宋某生死亡至宋某才死亡长达两年时间内,宋某清没有证据证明宋某与宋某才就案涉赔偿款存在分割的请求或达成分配协议,也就是在宋某与宋某才之间未分割形成各自的权利数额,鉴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二者祖孙关系,不能当然的认定宋某才对案涉赔偿款具有的确定的份额。因此,宋某清的主张的款项并未发生由宋某才分得的事实,并非是宋某才的遗产,故宋某清主张继承宋某才的遗产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宋某清对其诉讼请求举证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宋某撤回了反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清、宋某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宋某清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宋某应否向宋某清返还其应得继承款169580.13元。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在本案中,宋某、宋某才的近亲属宋某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宋某以领款人身份共计领取赔偿款1016775.73元。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个人遗产,不能直接适用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自宋某生死亡到宋某才去世的两年时间内,在宋某领取死亡赔偿金后,宋某与宋某才之间并未对赔偿款进行分割从而形成各自明确的权利数额。遗产的继承需要有被继承人明确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特殊性,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结合宋某才与宋某之间的祖孙关系、宋某才生前与宋某未要求并完成赔偿款分割以及人情常理等因素,不能直接确认宋某才对于案涉赔偿款享有的确定份额。宋某清主张的款项未发生宋某才分得的事实,其以遗产继承为由要求宋某返还169580.13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宋某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2元,由上诉人宋某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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