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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解除同居关系仍需支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1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国、赵继,被告朱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马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长子徐某2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次子徐某3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同居并举办婚礼,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两子,长子徐某2,次子徐某3出生。两人同居期间时常发生争吵,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被告希望两个孩子暂时由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承担适当的抚养费。1、原、被告同居、举办婚礼时年龄较小,长子出生时都还未满18周岁,自己都还是个孩子,对于这段“婚姻”被告父母是不同意的,原、被告在尚未成熟时就步入了婚姻生活,并且过早成了父母,承担起了家庭的重担,双方在这段“婚姻”中都承担了各自的压力,尤其对于被告来说,一个未成年的姑娘远嫁到原告家,有着更多的不适应和委屈,女性本来在家庭生活中就要对抚育孩子承担的更多,这几年的被告全部的精力都是在生育、照顾孩子上,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自己的时间休息,没有属于自己的空间,也无处诉说自己的压力,而且还遭受着原告的家庭暴力。2、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天下没有几个母亲不疼爱自己的孩子的,被告现在不是不愿意抚养孩子,是实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被告没有任何积蓄,没有技术、没有文凭,现在刚上班,领着微薄的工资,每个月除去房租、基本生活开支,所剩无几,现在也没有任何人能帮衬被告带孩子,如果要求被告带走一个孩子抚养,被告一个人是无法正常上班的,不仅无法养活孩子,连养活自己都是问题,更不要说给孩子提供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了,在此,被告希望能够给其一段时间,等生活稳定,积累了一定的积蓄再把孩子接走抚养。现在如果强制性的让被告带着一个孩子照顾,可以说等于将被告和孩子往绝路上逼,可能会发生大家都不想看到的悲剧。3、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原告徐某1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两页,证明徐某2、徐某3出生,两个孩子和原被告的亲子关系。
被告朱某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朱某针对其抗辩意见提交了被告和其父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对被告有殴打行为,存在家庭暴力。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该证据质证意见为:仅有被告说的话和照片,并没有说明照片的伤口是何原因导致的,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手受伤的原因是自己摔倒导致,被告在6月9日的前一个晚上在外面与朋友通宵喝酒,喝醉导致自己摔倒。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认定。
综合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徐某1与被告朱某于2017年举办婚礼后同居,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两子,长子徐某2、次子徐某3出生。两个小孩出生以后一直都在原告徐某1家,由被告朱某抚养。2024年6月初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朱某返回娘家后外出务工。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徐某1与被告朱某同居期间发生争吵,现虽不再继续共同生活,但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现因次子徐某3仍未满两周岁,徐某1要求由被告予以抚养,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生活现状、子女抚养情况和生长过程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徐某1与朱某非婚生子徐某2跟随徐某1生活,由徐某1抚养;
二、徐某1与朱某非婚生子徐某3跟随朱某生活,由朱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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