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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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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已于1997年去世。二人生育了三女一子,即刘某琴(女)、刘某英(女)、刘某红(女)及刘某军,子女四人在刘某去世前均已结婚。王某与刘某共有房屋一套,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2019年5月,因该套房屋被征收,刘某军代领房屋征收补偿款600115元。刘某琴、刘某英、刘某红认为其作为刘某的女儿,应有权分配房屋征收补偿款,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某的遗产,妻子王某及三女一子均系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王某与刘某的共有房屋征收补偿款600115元,应归王某与刘某共同所有。在遗产分割时,王某因与刘某系夫妻分得一半。剩余300057.5元,王某及三女一子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各分得60011.5元。

【典型意义】

女儿不论出嫁与否,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部分地区仍对妇女存在一定的歧视,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否定妇女在继承时享有的法定继承人地位。本案判决打破“男女有别”的错误观念,从法律层面保障“外嫁女”的法定继承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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