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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后打印遗嘱并签字的整个过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陈某1
被告:陈某2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成、被告陈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陈某1享有某某市某某区X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20457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其父亲陈某金于2021年10月10日去世,其有某某区某某村XX号房产系其遗产,陈某金未留有遗嘱,该房产应当法定继承,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2辩称:案涉房屋及拆迁款项由陈某2继承,要求驳回陈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
陈某金生育陈某2、陈某1两个子女,陈某金的父母均先于陈某金死亡。陈某金于2021年10月10日死亡。双方确认母亲未与陈某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离家出走多年。若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存在其母亲份额,由两人自行与其母亲协商处理,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位于××镇××村××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金。2021年12月29日,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告住户书,明确将对包括XX号房屋在内的房屋进行拆迁。2023年4月27日,陈某2与XX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住宅房屋置换补充协议,确认XX号房屋评估价格2140918元,共计补偿2409146元。
陈某2提交陈某金签名的打印遗嘱,内容为:“本人陈某金在百年之后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儿子(陈某2)个人继承,女儿陈某1不得继承。”打印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遗嘱下方由见证人徐某、潘某签字,并陈述了遗嘱的形成过程:其父亲多次提及关于XX这个房子的归属问题,表示由其继承。2021年春夏之际的一天,其吃完午饭后、午睡前其和其父亲还有其大伯三个人聊天过程中,提出房屋继承的事情,其提出要落实到书面上,由父亲直接签字即可,其父亲同意后,其就到打印店打印了这个遗嘱,打印完后父亲就签字。签完后其找周围邻居签字说明情况,邻居问其父亲是否是属实,父亲表示情况属实,此时其、其父亲和大伯均在场,于是邻居在屋里的纸张上也签了字。大伯于2022年1月5日去世,见证人谁先来签字其记不清了,但是不是同时来签字。陈某1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
审理中陈某2申请两个见证人出庭作证,徐某陈述:其是陈某2原房屋隔壁的邻居,遗嘱上的字由其所签,但其只上了小学一年级,看不懂上面的内容,当时是陈某2叫其去签字,此时陈某金已经去世,是在其老房子XX号房屋内签的字,在场的就只有其和陈某2两个人,是在吃饭前签的字,大概是10月份左右。潘某陈述:其是陈某2隔壁的老邻居,陈某金在世的时候一直说这个房子是留给儿子的,具体签字时间不记得了,是5、6月份签的,是在自己80号的家里签的字,签字的时候没有任何人在场,只有其一个人,陈某金也不在场,遗嘱是陈某金给其的,签完后其就去他家交给陈某金了。陈某1对于遗嘱及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无法证明遗嘱中系陈某金签的字,两个证人陈述中存在明显矛盾,两位见证人均没有看到陈某金本人在该份遗嘱上签字,并且两位见证人也并非是在立遗嘱人签署遗嘱时全部在场,证人陈述均是事后找其签字并且其中一位证人陈述找其签字的人员是陈某金,而另一位见证人陈述系陈某2找其签字,两人陈述存在矛盾,该份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陈某2提交联名请愿证明,证明其邻居谢某华、潘某、徐某英、徐某、胡某海等8人确认陈某金生前讲述过XX号房屋由陈某2继承,其女陈某1不能继承。陈某1对于该证明不认可,认为其在陈某金生前尽到赡养义务,也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应当有权继承父亲遗产。
以上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照片、拆迁补偿安置公示表、告住户书、宅基地住宅房屋置换补充协议、改变安置房面积申请书、遗嘱、证人证言、联名请愿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本院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两个见证人的陈述,见证人均在自己家中在遗嘱上签字,且陈述的签字时间并不一致,而陈某2的陈述则是两位见证人在陈某金家中签字,三人陈述相互矛盾,同时根据三人的陈述,见证人并未全程参与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后打印遗嘱并签字的整个过程,不符合见证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因此该打印遗嘱应属无效。虽然陈某2提交了联名请愿证明,证明其邻居确认陈某金生前讲述过案涉房屋由陈某2继承,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金生前立有口头遗嘱,且该证据无法证明陈某金订立口头遗嘱时系在危急情况之下,且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因此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陈某2、陈某1均为陈某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XX号房屋现已经被拆迁,根据补偿协议房屋估价为2140918元,该部分由陈某2、陈某1各半继承1070459元,其余拆迁补偿款268228由陈某2继承,因此陈某2总计继承13386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市某某区XX村X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陈某1继承1070459元,由陈某2继承1338687元。
二、驳回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21元,由陈某1负担1427元,由陈某2负担11394元。该款已由陈某1预交,陈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陈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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