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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起诉养女侵占遗产 法院判养女享有继承权

   一些传统思想认为“房产传男不传女”,现实生活中也就有人想当然的将其作为一条“规矩”。不过,这条“规矩”是否呢?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亲子和养女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认为两者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从而判决双方平等分割父亲遗留的房产。

  秦先生与黄女士系养兄妹关系,秦父于1979年收养了黄女士。2008年以来,秦先生因在外地安家落户,少有回家探望父亲,其父日常的生活起居皆由黄女士照顾。2014年,秦父身故后留下了一套房产是为遗产。2016年12月,秦先生想处置该房产用于投资,却不想遭到了黄女士的反对。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我是我爸唯一的亲生儿子,他的遗产肯定都是我的!”秦先生认为,养女作为外人无权继承房产或分割。

  “虽然我是养女,但我一直把他当亲生父亲看待。”黄女士表示,养父独自一人将其抚养成人,父女感情深厚。且近年来,因秦先生在外地做生意不方便照顾,也是由她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其身份应与亲生子女无异。

  法院审理认为,民俗不能对抗法律,秦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曾留下遗嘱。因此,在黄女士未对遗产继承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其权利理应得到法律保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