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借款后去世,给母亲留遗产,还款后担保人预主张追偿权,但遭到其母亲严厉拒绝,认为这是给自己的赡养费,另外自己也不知道这些借款,与自己无关。这种抗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4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崔玲在其继承的被继承人葛波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邓峰66000元。
原告邓峰与被继承人葛波系好友关系。葛波生前系离异之人,与前妻于2011年9月离婚,婚后无子女, 2014年1月因病去世。去世后留有遗产主要有公积金50693元、企业年金18005元,由唯一继承人其母亲崔玲继承。
在其生前,有两笔债务,其一是在2013年8月份向债权人丁力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息2分5厘,担保人是邓峰。葛波为债权人丁力出具收到50000元的收条;其二是在2013年10月份向魏冬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17日,担保人依然为邓峰。
两笔借款到期后,由于债务人葛波处于病发期,故债权人丁力、魏冬二人都未立即主经债权。但没想到债务人葛波不久便去世。在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丁力、魏冬便以担保人邓峰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邓峰给付上述两债权人共计66000元,丁力、魏冬与邓峰之间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014年6月,原告偿还上述两债权人后,便以继承人崔玲为被告,要求其偿还担保的债务66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这些财产是孩子遗留下午自己的养老钱,自己不清楚被继承人与原告还有债务,也不知道债务是否属实,也与自己无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合法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本案中被继承人葛波与丁力、魏冬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两次借款中,借款人系葛波,邓峰为担保人,应对这两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在邓峰对该两笔欠款偿还后,依法有权向借款人葛波追偿的权利。被继承人葛波死亡后,被告崔玲作为葛波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因邓峰实际偿还丁力、魏冬66000元,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应依法偿还原告66000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请求的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