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前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老爷子去世后,他的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老太太腾退房屋。近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老太太在房屋中居住至今年8月30日后再行腾退。
1995年,58岁的王老太与年龄相仿的老孙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由于双方各自都有子女,也有一定的财产,二人结婚前就达成了协议:双方原有财物(包括房产)均归各自子女继承。2000年,孙大爷位于市区的一处平房拆迁,孙大爷用拆迁款和一点积蓄在通州买了套房,写了大儿子孙琦(化名)的名字,但房子由老两口居住。2011年,孙大爷因病去世,但王老太仍在房屋中居住。后孙琦把王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王老太搬走。
王老太称,孙琦曾发誓说让她和老王幸福晚年,即使老王先去世也让她无后顾之忧住到百年之后。老王突然病逝,只给她留下了这套房子,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何况自己76岁了,早已习惯了周边环境和邻里关系,不能搬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孙琦,其以此要求王老太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老孙与王老太婚前签订的《议定书》,双方的财产包括住房均归各自所有,而本案房屋系老孙原有房屋拆迁转化的货币购买,故对王老太认为其享有房屋部分所有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此外王老太亦有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住处和生活便利。考虑到王老太年龄较大,在房屋中已居住多年,物品较多,法院给予30天的腾退时间。
王老太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孙琦同意王老太在房屋中居住至今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