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以与死者生前订有口头遗赠扶养协议为由,将死者的部分遗产35568元据为己有,死者的继承人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不成立,要求返还遗产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鲁某同、鲁某金诉被告鲁某英继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返还继承款人民币19454.4元。
2012年10月14日,两原告的姐夫邓某某因病去世,邓某某生前所在单位向其家属鲁某某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80568元,鲁某某生前要求将该款分两个账户打入其账户内。2012年11月1日鲁某某亦因病去世,2012年11月5日,应鲁某某的要求,该单位将抚恤金80568元通过高安市财政局分两个账户打入鲁某某提供的账上,两个账户的金额分别为45000元、35568元,但因鲁某某提供的一个账户上的名字出现错误,以致其中一笔35568元钱被退回。后该款于2012年11月7日打入了被告以鲁某某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办理的账号为19771731****的账户内,并被被告取走,另外一笔45000元被两原告取走。随后,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遗产,被告以与邓某某、鲁某某之间订有口头遗赠扶养协议为由拒不返还,双方为此产生争执,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向其家属鲁某某发放的抚恤金80568元属于鲁某某的个人资产,由于鲁某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鲁某某的遗产80568元依法应当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鲁某金、鲁某同继承。被告不是鲁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辩称与鲁某某之间订有口头遗赠扶养协议,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在邓某某、鲁某某生前对他们的生活起居进行了一定的照顾,法院酌情分给被告适当的遗产,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