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的一个凌晨,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进京方向,闫某驾驶拖挂车在行驶时撞上前方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张某的小客车又撞上前方刘某驾驶的拖挂车,而刘某的拖挂车又撞上前方王某的拖挂车,造成四车追尾,张某死亡、闫某、刘某受伤的事故。闫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的继承人、刘某、王某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各被告在事故责任内各自承担相应赔偿。
原告闫某诉称,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认定,其与死者张某、刘某、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现在事故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张某的继承人、刘某、王某以及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进行赔偿,故要求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被告张某的继承人有五人,为其妻子、父亲、母亲、以及两个未成年的女儿,该五人辩称:事故与该五人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继承张某的任何遗产,故不同意赔偿闫某的损失。
被告王某、刘某辩称:自己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某、刘某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辩称:对闫某医疗费中自费药部分不同意赔偿。
被告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死者张某驾驶的车辆的车架号已经无法核实,不能确保是我公司所保车辆。且事故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无法核实是否具有合法上路资质,我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闫某的合理损失为13.4万元,因闫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判决闫某的损失由各被告合理分担,其中刘某、王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5.8万元、死者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3.8万元,死者张某的继承人在继承张某财产的范围内承担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