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原被告年龄平均近70岁的遗嘱继承案,其中吴某等3名年过七旬的老学生,也被拉扯进该遗产纠纷案中,这源于已去世丁老师的一份遗嘱。尽管丁老师生前留下有遗嘱,将身后的钱款分作10等份遗赠各亲友、学生继承,但丁老师还有一笔银行6万元存款无法取出而搁浅。为此,丁老师的亲弟弟丁马(化名)将遗嘱受益人亲戚及姐姐3名学生告上法院,要求继承该6万元存款。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丁老师名下在某银行存款6万元及利息归丁马所有。
出生于1925的丁老师生前离异,一双儿女均未生育并先于她去世。丁老师有亲兄弟两人为原告丁马、被告丁东(化名),同父异母兄弟被告黄西(化名)。2008年1月20日,被继承人丁老师自书遗嘱一份,“丁某,女,1925年3月16日生,香港身份证号H4389****,现住上海北京西路某号某室。我现年84岁已进入耄耋之年,虽孤独生活,幸喜有许多亲朋好友,学生们各方面真诚关怀与照顾,过着欢乐的日子,目前乘(趁)我脑清心亮的时候,对自己百年后事作遗嘱。”丁老师除了对身后房屋归属及料理后事作安排外,还对余下钱款均分为10份,其中弟弟丁马得其中6份;侄女丁某因年轻丧夫,需抚养年幼儿子,赠与2份为其儿子教育费用,小弟黄西继承其中1份,另1份留给学生吴某、徐某和张某3位学生,作为每年同学们聚餐费用。丁老师还在遗嘱中叮嘱遗产数额有限,未分得的切莫为此争吵,靠自己劳动所得,才能安心愉快的过日子。丁老师生前将遗嘱封存4个信封内,交予学生吴某,嘱托在其身后由她的学生吴某、徐某、张某等人来执行。
2010年7月,被继承人丁老师去世,由学生吴某等人公布遗嘱,对遗产及后事进行料理。经结算丁老师遗产可分配的现金及存款为32万元。弟弟丁马已分得13.2万元,侄女分得6.4万元,小弟黄西分得3.2万元,而她的学生张某代表同学领取3.2万元。但尚存于某银行内丁老师名下存款6万元无法领出,则引出诉讼。
2013年8月,丁马起诉法院认同姐姐遗嘱所认定的遗产分配,认为经遗产分配其余遗赠人均取得了相应份额,尚余某银行存款6万元未能取出无法分配,请求法院判令归属他所有。法庭上,其余遗赠被继承人均认同丁马诉称。只有丁老师大弟丁东未出庭但提供书面意见称,对姐姐遗嘱中的遗产分配无异议,但认为既然遗嘱中未提到自己受益遗产,自己更未侵占该遗产,则不应为本案被告。丁东还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出行不便不愿意出庭,还对法官作上门调查表示拒绝。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现死者丁老师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涉案当事人均对该遗嘱的真实性认可。根据遗产余额及被继承人遗嘱意愿,丁马应分得19.2万元,现仅分得13.2万元,故本案判决涉及被继承人的存款6万元归丁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