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奶奶金某留下的半套房产,浙江海盐县80后的小金把自己八十多岁的爷爷李某告上了法庭,爷孙俩手上都拿着一份金奶奶留下的遗嘱,该以谁的遗嘱为准呢?
五十年前,奶奶金某和爷爷李某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婚后没有再生育。金某再婚前有一子金某胜,后金某胜生育小金。去年12月,金某因肺癌去世,名下留有与李某共有的房产一套。
李某手上有一份与金某共同签名,并落有时间2011年4月27日的遗嘱,该份遗嘱对金某、李某二人的身后事作了交代,“关于财产问题,由健在一方全权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与处理。”
金胜手上也有一份金某写于2012年4月14日,落款为“妈临终留言”的遗嘱,除对其身后事安排外,还写明“属于我的50%房产,由孙子小金继承”,“以上内容,希吾爱儿金某胜必须遵照执行”。
金某去世的当晚,李某、金某胜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就涉案房屋中属于金某的50%部分处理事宜进行协商,“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死者在生前已通过遗嘱将其所有的50%房产指定由其孙子小金继承”。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小金与李某分别享有涉案房产50%的产权份额,该房产所有权双方按份共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小金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法官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虽然金某2012年4月14日的遗嘱中的落款为“妈临终留言”,并非“金某”,但是结合遗嘱的内容“以上内容,希吾爱儿金某胜必须遵照执行”来看,该份遗嘱系指向金某之子金某胜,故虽在最后落款时写了“妈临终留言”,但是可以认定“妈”即代表的是金某。且该份遗嘱与李某提供的遗嘱中除对财产的处理不同外,其余部分基本一致,故该份遗嘱确为金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庭审中,双方对该份遗嘱由金某亲笔所写并无异议,该份遗嘱应认定为系金某的自书遗嘱。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小金和李某各自出示了一份遗嘱,均非公证遗嘱,小金所持遗嘱的形成时间后于李某所持遗嘱的形成时间,故应以小金所立遗嘱为准。并且,在2012年12月26日,由李某和金某胜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了“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死者金某在生前已通过遗嘱,将其所有的50%房产指定由其孙子小金继承。”,双方一致确认的事实能与金某2012年4月14日的遗嘱中财产部分的内容相印证,即进一步印证了金某该份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金某于2012年12月26日死亡,且根据其遗嘱,将属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50%由小金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故小金在受遗赠开始时,即奶奶金某死亡时,即已取得涉案房屋50%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