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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爷母亲相继去世 四龄童诉请转继承

  四岁幼童朱小兵的姥爷王福才因交通肇事去世后,留下其名下的房屋两套和交通肇事补偿金一笔,未作处理。不久,其年仅26岁的亲生母亲王红丽又因癌症晚期仓促离世。四岁朱小兵的法定代理人父亲朱大军,以朱小兵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姥爷名下遗产。尚在咿呀学语的朱小兵,作为死者王福才的外孙,能否代替母亲继承其姥爷的财产?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四岁男童诉姥姥、舅舅继承纠纷案。

  原告朱小兵(法定代理人其父亲朱大军)诉称:朱小兵是王红丽的独子,王福才之外孙。2007年10月底王福才因车祸丧生。2009年9月王红丽(26岁)因癌症晚期去世。王福才在死亡时遗留有在其名下的房产两套以及交通肇事补偿金27万元。现两套房屋分别由本案第一被告王福才之妻刘桂珍和本案第二被告王福才之子王远程居住,交通肇事补偿金也在此二人手中,未作遗产处理。

  原告认为,王红丽作为王福才之长女,有权继承王福才的遗产。同时,朱小兵作为王红丽的儿子,有权继承王红丽的遗产。故此,朱小兵作为被继承人王福才的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福才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小兵继承母亲王红丽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王福才名下的两套住房和交通肇事补偿金的相关份额和权利。

  二被告口头答辩称:朱小兵本人刚满四周岁,还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朱小兵之父朱大军作为朱小兵的法定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利,假借原告名义起诉,系意图为自己分得王福才和王红丽的遗产。朱大军在王红丽罹患癌症后,对其百般虐待,并在王红丽病危之时与其办理离婚手续。为此,二被告拒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此外,二被告向法庭陈述,王红丽在临终前,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对王福才所留财产的继承权,故此二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上述继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