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和大哥共同出资建造的楼房,弟弟能继承该房产相应份额吗?
冯某是家里的老三,离婚时净身出户,之后一直暂时借住在大哥家,但再婚后深感不便,可又一时无力购置新房,于是提出要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然而,该房产是由父亲与大哥共同出资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冯某父母亲和大哥一家三口共同居住、使用,且在父亲去世时,未共同居住的三个儿子均未提出继承要求。
调解中,工作人员认为,冯某作为冯老的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为解决冯某的实际住房困难,又不造成这个大家族的矛盾,工作人员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大哥身上。通过协商沟通,考虑到照顾老母亲方便,同时解决冯某的实际住房困难,大哥一家同意将房屋西间南侧一楼一底二层房屋让给冯某,另外两兄弟则放弃相应权利。
【点评】
本案是一起家庭继承纠纷。《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本案法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清晰,作为父亲的冯姓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产,依法应当由老伴与几个子女共同继承。难点在于,作为遗产的房产,是老人生前与大儿子共同建造,遗产份额较难划分。同时,有多位法定继承人,对分割又构成一定难度。人民调解员在办案过程中专门针对上述难点,以释法为基础,以情、理为突破,先后做好其他几位法定继承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一家人在互相体谅、互相理解中签下调解协议。本案较好地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不伤感情、有助和谐、易为群众接受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