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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艳华(被告),市民。原告李晨瑜,市民。被告(原告)李万,市民。被告(原告)李悦,市民。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5月8日分别立案受理了原告宁艳华、李晨瑜与被告李万、李悦,原告李万、李悦与被告宁艳华法定继承纠纷两案。依法由代审判员赵瑞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李惠军原系宁艳华丈夫,李晨瑜系李惠军与宁艳华婚生之女。李万系李惠军与其前妻万海霞婚生之子,李悦系李惠军与其前妻田长虹婚生之女。李惠军于2013年1月29日去世。宁艳华、李晨瑜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坐落于昌黎县五街白衣庵8号的电力局家属楼2单元3层302室的楼房一座,(房产证昌黎镇字第××号)。李万、李悦提起诉讼主张继承李惠军遗产各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昌黎县五街白衣庵8号的电力局家属楼2单元3层302室的楼房一套,(房产证昌黎镇字第××号)归原告李晨瑜所有。
二、原告(被告)宁艳华于2016年1月18日前给付被告(原告)李万、李悦人民币各44500元(含应负担的鉴定费共计3000元)。
三、被告(原告)李万、李悦取得上述第二项款项后,放弃对李惠军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因李惠军死亡,所给付的抚恤金、丧葬费全部归原告(被告)宁艳华所有。
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两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后由两案原告各自负担。原告(被告)宁艳华负担900元,原告(被告)李万、李悦负担13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