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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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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遗产规划普遍缺失

亲人去世后,在世的亲属间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矛盾、纠纷,早已不再仅见于富人、名人,房产、银行存款等均能引发大量来自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但无论是身处其中的老人或是其子女,都普遍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

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后老伴”无关?

案例:2006年,已经丧偶多年的张明老人与刘桂兰结为夫妻,5年后张明因病离世。老人尸骨未寒,刘桂兰就与张明的几个子女就张明再婚前一栋房屋的继承发生争执。子女们认为,继母只能参与分割、继承其与张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父亲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她无关。

法官评析: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刘桂兰与张明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故其对张明的婚前财产拥有和子女平等的继承权。而且,该继承权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是“原配”夫妻,也不取决于其晚年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
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

案例:李德山和谢春芳也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2008年,双方在金凤区购买了一套价值36万元的商品房。2009年9月,李德山担心自己已成年但身患残疾的儿子,便瞒着谢春芳写下一份遗嘱,言明商品房归儿子继承,并由两位邻居做了证明。1年多后,李德山突发脑溢血死亡。不久,其子持遗嘱要求继承商品房,遭到谢春芳的拒绝,她要求法院认定遗嘱全部无效,自己应一并继承李德山的婚前、婚后财产。

法官评析:谢春芳的观点是错误的。李德山单方处理全部夫妻共有房屋,明显是对谢春芳所享有份额的侵害,所超过部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该遗嘱部分有效:属于李德山能分割到的一半(18万元)应归其子继承,另一半则应归谢春芳分割。因此,遗嘱若处分了立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遗嘱仅有无权处分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适用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先占为王”可防“后老伴”分遗产?

案例:六旬老人吕东再婚后,与后老伴儿吴英经营了一个棋牌室,积累了近十万元存款。由于吴英没有文化,家中的银行卡、房产证一直由吕东保管。2010年7月,吕东患重病住院,因为担心自己离世后性格泼辣的吴英在财产处理上对自己与前妻所生女儿不利,便偷偷将存折等财产凭证交给了女儿并告知了密码。两个月后,吕东病逝,其女儿偷偷通过挂失等各种方式将财产取出并进行了消费、隐匿。

法官评析:这是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一种情况,即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存折及其他凭证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将相应的遗产通过各种渠道取出,防止对方继承。本案中,吕东和女儿做出的这种防止吴英分遗产的行为并不可取。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及相关协议,各个继承人又无法就遗产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继承人均无权将相应的遗产擅自进行处分,而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因此,吕东女儿在此之前先占的财产,必须列入遗产的分割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