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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遗产案-龚如心的遗嘱信托法律性质之争

“世纪遗产案”中除了说不清理还乱的“真假遗嘱风云”以外,另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华懋慈善基金是龚如心遗产的受托人还是受益人?

据公开媒体报道,华懋慈善基金的英国御用大律师格林曾在庭上陈述的龚如心2002年的遗嘱,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所有财产于离世后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第二,华懋慈善基金需要由联合国秘书长、中国总理和香港特首组成的管理机构监管,未来还要设立类似于诺贝尔奖的基金;
第三,确保华懋集团不断壮大;
第四,必须供养王氏家族(龚如心的夫家)的长辈,负责家人医疗以及后辈深造等。

根据代表华懋慈善基金的英国御用大律师BrianGreen曾在庭上陈词表示,龚如心在2002年遗嘱首段的第一句已表明华懋基金是由她与其丈夫王德辉共同创立,显示华懋基金对她的重要性,龚如心是有意把遗产馈赠给华懋慈善基金,且遗嘱写明“我所有财产于我离世之后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中的“拨归”一词,包含“属于”和“转移拥有权”的含义,换言之华懋基金是龚如心财产的受益人。

但香港高等法院则认为,仅仅是根据对龚如心2002年的遗嘱的理解华懋慈善基金仅是该遗产的受托人而非受益人。根据遗嘱的内容,龚如心系为了慈善的目的而订立信托。因此,龚如心所谓的将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是要求该基金以受托人的形式持有全部遗产,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的形式接受遗产的任何部分。一旦华懋慈善基金成为该遗产的受益人,随心所欲地使用这笔巨额遗产,甚至可动用遗产还债。这显然与龚如心遗嘱的内容背道而驰。

龚如心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叫做遗嘱信托(ProbateTrust),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根据龚如心所曝光的2002年遗嘱的内容来看,面对830亿港币的资产,她的遗嘱内容无疑过于简单且用词充满歧义,因此才导致了华懋慈善基金与香港律政司之间关于遗嘱内容的“持久战”。当然,香港高等法院以自由心证判断立遗嘱人真实想法的做法,也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