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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嘱该由谁保管?如何辨别真假?

亲兄妹为一套房产闹上法庭  母亲遗嘱真假成了争议焦点

嫡亲的兄弟姐妹,却在法庭上针锋相对,这是怎么回事?昨天下午,几个头发花白的老人陆续走上原告席和被告席。他们都姓刘,兄妹五人。原告刘某排行老二,已经60多岁。据刘二在起诉书上说,自己跟母亲同住30多年,直到母亲去世,因为自己一直尽心照顾,所以母亲生前留下一份遗嘱,声明把她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刘二。

“这件事情很多邻居都知道的,我妈妈虽然生病,但不影响脑子,遗嘱里写的肯定是她的真实想法。”刘二当庭出示了遗嘱、母亲的工资卡、房产证、购房发票等多项证据,以证明母亲生前有能力购房,且该房产此前就是母亲的所有物。“如果你们觉得遗嘱有假,可以拿去做鉴定的。”

对此,被告方四人均表示,遗嘱肯定存在问题。“我妈妈小学文化,走的时候已经快90岁了,哪里还能写出思路这么清楚的遗嘱?”刘五说,母亲去世前还跟自己说过,希望由他来帮忙处理遗产的事,如果老人确实是想把房子留给刘二,大家都没有什么话好说,可现在这份遗嘱连个见证人都没有,也没有经过公证,难以让人信服。

对于刘二声称自己照顾母亲的事,被告方也提出了反驳。

刘三说,刘二现在就住在母亲留下的房子里,母亲生前,其他四个子女时常会给她一些钱用,但这些钱最后都进了老二的腰包。“这些我们都不计较了,现在他恶人先告状,还想独占房子,真是太过分了。”

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差点吵了起来。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将择日宣判此案。

遗嘱该由谁保管?如何辨别真假?怎么写遗嘱才能尽可能避免纠纷?我们请律师为大家解答。

答: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涉及房产继承问题,若被继承人以公证遗嘱形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指定由某一位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一般情况下,该继承人可凭遗嘱公证书等房产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直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若被继承人以自书遗嘱形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指定由某一位继承人继承,而其他继承人又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在此情况下,该继承人往往只能通过诉讼要求法院依据遗嘱判决房产归其所有,从而实现房产过户目的。
在涉及自书遗嘱的诉讼案件中,被告往往对遗嘱内容、签名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书写提出质疑,认为遗嘱不具有真实性,质疑遗嘱无效,并申请法院对遗嘱进行鉴定。如果遗嘱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形,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留有遗嘱或留有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上述条件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指的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遗嘱对遗产作出明确的分配方案,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家庭纠纷。但为了避免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建议立遗嘱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意见。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遗嘱必须由谁保管,实践中,一般由被继承人自己保管或者交给可以信任的人保管,公证机关也可以办理遗嘱保管事务。如果保管遗嘱的继承人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从避免纠纷的角度考虑,建议立遗嘱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以公证遗嘱形式办理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