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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继承法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公民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应当视法律的规定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来具体确定。当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进行约定时,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个人承包的土地、河塘、荒山、交通工具、商店、小型企业等,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不能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因承包人只是享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并且无权对此进行处分。

《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是指公民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果园以及各种工商业、服务业实体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既包括公民生前个人承包已取得的收益,也包括由于承包经营周期较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即预期收益)。对于预期收益能否作为遗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指出:“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项目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予以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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