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未保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嘱的相应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以上是关于遗嘱应当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该条是强制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嘱的相应部分无效。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相应部分无效。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是强制性的,优先性的,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而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