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生前立了数份遗嘱的,应当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情况。这时应分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1)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如果各个遗嘱均无效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只有一个有效的,则按照该有效的遗嘱处理。
(2)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3)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②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日期,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则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
如何认定自书遗嘱?
公民的遗书,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即:(1)内容上涉及公民死后个人财产的处分;(2)该遗书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3)有死者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4)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有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形存在。
相关法规:《继承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42条;《公证法》第36、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