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范围的规定。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遗赠扶养协议及遗赠、遗嘱继承这几种继承方式不存在或无效的前提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实践中,下列情形应适用法定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
(2)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
(3)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
(6)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
(7)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
(8)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9)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
(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