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权也有“保质期”
老父死后留下房产,归4兄妹共有。一子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时过多年,其余兄妹才想起要夺回房产,这份迟到的诉求能实现么?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曹老汉夫妇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归4个子女共同所有。然而,1989年老汉的小儿子曹x通过居委开具房屋证明书,将房屋列在了自己名下。曹x去世后,他的女儿小红和女婿小刘在公证处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屋进行继承公证,诉争房产就又登记到了女儿和女婿的名下。直到2008年2月,曹老汉的其余3个子女才得知他们的弟弟曹x和侄女小红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兄妹4人为房屋共有人。
曹x的女儿在答辩时称,房屋是其父亲用地皮换来的,是父亲的财产。爷爷奶奶已去世28年之久,从未听说原告要求分割房产,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曹老汉其余3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原本共有4造,当年曹老汉兄弟2人各有1造,1988年,曹x有幸获批一处建房用地基,便和大伯签订协议,用地基和大伯的那造房屋交换。次年11月,曹x又与左邻右舍达成合墙协议,并提交房屋证明书,申领房产证。1992年领取了产权证,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曹x去世后,女儿和女婿通过继承权公证,取得了诉争房屋,随后领取了房产证。
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是物权公示行为。曹x于1992年领取房产证,此时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并未在两年有效期内主张权利。2004年,诉争房产再行公示登记,所有权人变更为曹x的女儿、女婿,原告同样没有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