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子女、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对生父母的遗产是否还有继承权?
【法条规定】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法条分析】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还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因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这种关系后,继子女和其生父母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解除,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和继父母之同以及生父母之间形成了双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继子女在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对生父母的遗产还有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双方有相互抚养或赡养的意识;二是事实上也存在抚养或赡养的事实。
二、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法条规定】
《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法条分析】
依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之后,彼此之间就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地解除了。因此,在养子女已经与其生父母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下,养子女当然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
但是,若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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