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当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
【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分析】
本条是关于遗嘱应当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
该条是强制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嘱的相应部分无效。
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相应都分无效。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是强制性的,优先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而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以上规定遗嘱不能够剥夺低智儿的继承权,其被继承人若剥夺低智儿的合法继承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利,则遗嘱应视为部分无效。遗产处理时应当为低智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而实务中给予他们保留的部分一般不得低于他们应继承的份额。
【实务探讨】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 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
(2) 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3) 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
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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