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法律规定】
《收养法》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要点分析】
本条是关于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父母离异后再婚时,子女与父母新的配偶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与另外一方仍然是父母子女关系。而如果继父母与该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关系,则也构成父母子女关系。此时,该子女身上存在双重的父母子女关系。但继父母也可以将继子女收养,从而使这种关系简单化。
收养继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为要件。因为这是在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下进行收养,并且是基于与被收养人的父或母结婚这一原因,所以法律规定了更为宽松的条件。而且,此种收养比较特殊,不受“有配偶者收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规定的限制,只需由继母或继父单方收养即可。并不受《收养法》相关限制性规定的约束。
这体现在:
①不要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②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要求(包括子女状况、抚养能力、健康状况和年龄),也可以收养;
③被收养的继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④继父母在收养数目上不受只能收养1人的限制;
因为实践中继子女可能有多人,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继父母可能将他们同时收养。
此处须注意的是,一 旦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那么其与生父或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解除,不会再发生抚养、教育、赡养、继承等一系列以身份权存在为前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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