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INHERITANCE EXPERTISE
房产继承知识
法定继承知识
遗嘱继承知识
代位继承知识
转继承知识
继承时效知识
遗赠知识
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知识产权继承知识
股份继承知识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分给适当遗产权知识
遗产管理人知识
分家析产知识
所有权确认知识
共有物分割知识
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公证知识
涉外继承知识
其他专业知识
法律法规汇总
继承时效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继承时效知识
法定继承超过二十年是否丧失胜诉权
【引言】
曾某和胡某系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曾甲、曾乙,且双方名下共有两套房产。1988年胡某去世,1995年曾某立下遗嘱,表示自己的房产由曾甲继承,并进行了公证。1996年曾某去世后,曾甲一直占有并使用上述两套房屋。2016年,该地进行棚户区改造,涉案房屋均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需要拆迁。现曾乙与曾甲无法就涉案房屋继承达成协议,但距离曾某、胡某去世已超过20年,曾乙能否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案情】
曾某和胡某系夫妻,二人名下有二套房产,并共同生育了一儿曾甲和一女曾乙。1988年胡某因病去世。1995年曾某立下遗嘱,表示自己的房产由儿子继承,并进行了公证。1996年曾某死亡后,曾甲一直占有并使用上述二套房屋。2016年该地进行棚户区改造,涉案房屋均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需要拆迁。现女儿曾乙和儿子曾甲对涉案房屋不能达成协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乙不得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因为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二被继承人死亡均已超过二十年,因此曾乙不得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乙可以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其并未丧失胜诉权。二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并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评析】
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继承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二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并未分割,继承人曾甲、曾乙在继承开始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遗产的共有状态一直持续到实际处理遗产时止。
三、共有继承人分割遗产的请求权利基础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其并非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而是共有人基于其共有权而产生的消灭共有关系的权利,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曾乙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不受时效限制。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房产继承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上一篇:遗产分割请求权行使以及诉讼时效
下一篇:继承遗产在未分割的情况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