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法定继承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定继承知识

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区别

(一)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基于三种人身关系而取得:①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依非法同居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可撤销的婚姻在被撤销之前、诉讼离婚在离婚判决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②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之间。③扶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再比如: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①具有法定继承权;②具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法》第7条;《继承法意见》第10、11、12、13、14、28条)

1.继承权丧失的事由:《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由其继承遗产部分的遗嘱无效):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确有悔改表现,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的除外);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2.此外,《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50、51条)

1.《继承法》第25条规定:①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①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翻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②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翻悔的,不予支持。

3.放弃受遗赠权的,不得撤回。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