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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形式问题的两个司法意见

1、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能否作为遗嘱发生效力?

案情摘要:赫冉于2009年10月死亡,赫某甲、赫某乙和赫某丙是其子女。随后,赫某甲、赫某乙及赫某丙协商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在处理继承的过程中,发现赫冉电脑中有一份“身后事项安排”,对全部遗产作了处理。赫某丙认为“身后事项安排”是父亲留下的遗嘱,应当依此处理继承事宜。对此,赫某乙认可,但是赫某甲表示反对。赫某丙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所留遗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

2、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意思真实表示的代书遗嘱,能否认定有效?

案情摘要:栗某在父亲去世后,持栗某之女代书、两名律师见证并制作的谈话记录、栗某之父亲笔签名的遗书,以其他被继承人为被告,诉请按遗书内容将父亲生前所有的房屋由栗某继承。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依照《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研究与指导》 2013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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