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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去世了其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任意撤销权作为赠与人的一项合同权利,在法律没有规定、赠与合同本身没有约定专属于赠与人本人的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是有权继承该权利的。只不过,是否可以行使该权利取决于该权利的性质及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
首先,从权利性质上看,任意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即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效果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是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如赠与人生前明确表示将标的物赠与受赠人且无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则继承人在继承了该任意撤销权后,在不考虑法律规定权利行使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以赠与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为根据,即不能撤销赠与;反之,如赠与人生前已明确表示撤销赠与,则继承人继承该权利后,可以向受赠人主张撤销赠与。
其次,从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上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如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给受赠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亦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综上,在分析本文的问题时,需要区分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行使。任意撤销权并非专属于赠与人的权利,赠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通过继承取得该权利;但是否可以行使该权利还要根据赠与人生前是否有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法定的权利限制来判断。
同样的逻辑可以也可以适用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三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要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假设赠与人去世且存在上述法定撤销理由,但赠与人生前并未表示撤销赠与的,则其继承人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主张撤销赠与合同,但同样要受到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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