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同时也应当负责清偿被继承人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而受遗赠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
但是需注意的是,受遗赠人应当在遗赠人的税款及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无权接受遗赠。这里的清偿一般发生在遗产继承开始前,用被继承人的遗产优先清偿税款和债务。即受遗赠人本身始终没有清偿的义务,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权附义务将个人财产赠送给他人,受遗赠人需履行所附的义务,才能取得遗赠的财产。可见在责任承担问题上,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显著不同的。
另外,实践中有关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纠纷,很多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的效力上,即对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书写能力以及见证人的人数及身份关系等提出异议。因此相关各方需注意遗嘱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和记录。尤其是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处分财产时,应当及时对遗嘱进行公证,确保所订立遗嘱的效力,实现自身意愿。
遗嘱继承与遗赠作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虽然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但所适用的情形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法律主体在选择适用遗产分配形式时需明辨其中的区别,依法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