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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时,遗嘱监护优先适用
首先,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
遗嘱监护应符合下列条件:
(1)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
(2)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
(3)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其次,《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则规定了法定监护,明确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
最后,如果遗嘱监护指定的监护人与法定监护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遗嘱监护具有优先地位。而且,遗嘱监护指定的监护人,可以不限于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如果遗嘱指定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因患病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因出国等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就不能执行遗嘱,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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