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INHERITANCE EXPERTISE
房产继承知识
法定继承知识
遗嘱继承知识
代位继承知识
转继承知识
继承时效知识
遗赠知识
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知识产权继承知识
股份继承知识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分给适当遗产权知识
遗产管理人知识
分家析产知识
所有权确认知识
共有物分割知识
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公证知识
涉外继承知识
其他专业知识
法律法规汇总
其他专业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其他专业知识
遗嘱、保险或信托中的传承对象意外身故条款
通过在遗嘱、保险、信托中将特定关系人设定为受益人,都可以实现财富定向传承的目的。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在传承对象意外身故的极端情况下,如缺乏预先安排,可能导致财富传承目标落空。对此,参与遗嘱、保险或信托设立的家事律师,应当以合适的方式提醒当事人考虑此条款的设置。
案例:李老板打算将1千万元家产均等地传给自己的两个孙子李未来和李明天,并把财产的实质转移时间定于自己百年之后。在正常情况下,李老板专门就此订立遗嘱,或购买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保险,或者设立私人信托,并在其中把两个孙子列为共同受益人,都可以实现这一目的。但如果发生意外,其中一个孙子李明天先于李老板去世,则三者会呈现非常大的差异:
遗嘱传承的模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身故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意味着,通过遗嘱传承财富时,如遇到传承对象意外(先于财富传出者——遗嘱人)身亡事件,所涉及的财富按法定继承处理。这种规则,实际上将遗嘱继承和遗赠均阻挡于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之外。由于《继承法》并未明确区分指定受益人为数人和一人的情况,这使得在同一个遗产的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数人时,如有人先于被继承人身故,则相应份额一般会被按法定继承规则处理(法院通常会以文义解释作为此规则的适用基础)。因而该500万将在李老板去世时作为李老板的遗产处理,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李老板的配偶、子女、父母)获得。
保险传承的模式:《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将于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更是进一步细化了,当指定受益人为数人且其中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应如何在其他受益人之间分配。该500万元(暂且忽略两种传承方式在成本及保增值等方面的差异)会直接归另外一个孙子张未来。
私人信托的模式:《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所以如信托文件无相反规定,该受益权作为李明天的遗产。对李明天在受益权可实现前死亡,是否影响该受益权成为其遗产,《信托法》未作明确规定。如将该受益权解释为附起始期限的权利,则其应作为李明天的遗产:500万元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李明天的配偶、子女、父母)获得。
这三种模式下,由法律规定了结果迥异的默认状态。以任何一种模式为基础,去推理另一种模式下的情况都会出现严重错误。为此,原则上说,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与该模式下法律的默认状态一致时,才可以忽略传承对象意外身故条款的设置。否则,都应该建议当事人予以增加。如当事人出于避讳,不愿意增加此条款,可向其说明默认结果与其意愿吻合的其他模式,供其选择。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遗赠财产继承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上一篇:传承对象意外死亡时,遗嘱和保险的财富传承效果大不同
下一篇:“继承遗产范围”由谁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审执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