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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保证人死亡时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司法实践探讨(一)
【引言】
对于保证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请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未规定,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对该问题亦存在不同观点。且在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具体处理案件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处理。如何认定继承人的身份?如何认定放弃继承?法院对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需要释明?在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向债权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在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如何裁判?
一、问题的提出
保证作为担保方式之一,属于人保,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物保”相比,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保证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保证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请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对于上述问题,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死亡,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债务未到期保证人死亡的,基于保证义务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其遗产不能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区分保证人死亡时担保债权是否到期,基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事实,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也发生转移,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两种不同观点的理论基础与司法实践
(一)保证义务与保证责任的关系
第一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为保证义务与保证责任,该观点认为正确认识保证人死亡后的法律责任问题,必须把握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之间的辩证关系。保证义务是债权人和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定的民事义务,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有效成立之时产生,并在条件成就时转化为保证责任,因此被称为保证人的或有负债。保证责任是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保证人真实的债务负担。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的前提,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转化 。债务若尚未到期,保证人仅有保证义务,没有保证责任,保证人死亡的,保证义务并未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人的继承人不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采纳此观点的案件,均需查明保证人是否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如果是,则在裁判说理中直接认为保证义务未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因保证人死亡而消灭,保证人的继承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徐浩巅、徐浩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由于侯天英承担的担保责任为保证担保,侯天英死亡于2016年5月20日,而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于2016年7月5日届满,保证人死亡时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义务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因此,侯天英的继承人无需在继承侯天英财产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凌彩虹、张凌、关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认为:由于张振家死亡时,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未满,保证责任并未产生,保证责任因保证人的死亡而消失,故兴城农商行要求张振家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也有的法院虽未直接提出保证义务与保证责任转化的问题,但认为在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不能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居正、张国春、张宗英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认为:保证责任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未到期,保证责任还未发生,则保证人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不能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已到期,保证责任已经发生,则保证人不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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