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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如何生效

林某与前妻有一个儿子。步入中年,林某与郑女士再婚,双方生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不久,林某与郑女士夫妻关系恶化。2013年,林某得知自己生重病后,到法律服务所咨询遗嘱和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林某表达了自己立遗嘱的意愿以及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产给儿子的心愿。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小张按照林某的表述,打印了一份遗嘱交给了林某,应林某的邀请,小张在遗嘱上作为代书人、见证人签了名字。林某从小张手中拿到打印的遗嘱后并没有当场签字,而是将这份打印的遗嘱拿回家。此后,遗嘱的代书人小张并没有看到林某签字的过程。林某去世后,他的儿子小林与继母郑女士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小林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而郑女士则以林某去世前眼睛有疾病,看不清楚遗嘱的文字为由,认为遗嘱无效,两人各执一词,为此产生纠纷,找到小张,小张也束手无策,因此来到街道调委会要求调解。

请问,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样的?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效力的确定,要看两方面,一个是代书人和见证人是否具有代书以及见证的资格,另外一个则是订立遗嘱的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方面,我国法律是有相关限制的,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作为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

一,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二,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三,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四,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本纠纷中,林某的遗嘱是由小张代为起草、打印的,是代书遗嘱的形式,小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不与李先生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有利害关系,符合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但是,是否小张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资格就可以说明林某的遗嘱有效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张所书这份遗嘱缺少法律规定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同时,小张作为代书人、见证人,他并未见证遗嘱最终形成的整个过程,违反了见证人须在场见证的法律规定。因此李先生的遗嘱缺乏代书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订立遗嘱的过程存在瑕疵,是无效的。

另外,在日常办案中,也有一点非常重要,也是很多法律工作者容易忽略的一点,即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判定。如果立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立遗嘱人由于年老或疾病等,导致不具有完全意识,所立遗嘱也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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