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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知识
遗嘱所附义务有什么要求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该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本条规定,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义务,继承人、受遗赠人在享有继承遗嘱人的财产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其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依请求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这种附加义务的条件,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1)附义务的遗嘱所设定的义务,只能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担,不得对不取得遗产利益的人设定义务。
(2)设定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设定的义务必须是可能实现的。
(4)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利益。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中,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义务: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如果他不愿意承担遗赠所附的义务,即随之失去接受遗产的权利。但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可以不履行遗嘱中的义务。属于上述“正当理由”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2)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不具有实现的条件和可能,在客观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3)遗嘱中所设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遗产利益。遗嘱人在遗嘱中所附的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义务,即以转让遗产权利为条件。同样,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义务也是有条件的,即以接受的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在权利义务不相一致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矰人可以拒绝履行超过遗产权利的义务。
遗嘱人在遗嘱中所附的义务是合法的、正当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所附的义务而占有遗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权利。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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