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INHERITANCE EXPERTISE
房产继承知识
法定继承知识
遗嘱继承知识
代位继承知识
转继承知识
继承时效知识
遗赠知识
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知识产权继承知识
股份继承知识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知识
分给适当遗产权知识
遗产管理人知识
分家析产知识
所有权确认知识
共有物分割知识
遗产继承诉讼知识
公证知识
涉外继承知识
其他专业知识
法律法规汇总
遗产管理人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遗产管理人知识
债务人去世,遗产管理人须承担债务
生活中,债务人去世,欠款谁来还?民法典明确规定,即使全体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遗产管理人仍可列为被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案例】
几年前,郭某向陈某借款25万元用于其夫妻开店,约期一年。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催郭某还钱遭拒,后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郭某偿还陈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期间,不料郭某因车祸身亡。郭某留有个人住房一套,其妻齐某将住房卖掉得款32万元,把其中10万元给了儿子郭某某(已成年)。陈某向法院申请变更该遗产继承人和管理人齐某、郭某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结合本案案情,认定25万元债务属于郭某夫妻二人共同债务。根据限定继承遗产原则,继承人在清偿死者债务时,仅以死者所遗留的遗产价值为限。被执行人郭某的32万元遗产,被其妻齐某及儿子郭某某继承,法院由此认定,陈某最多仅能申请执行郭某某10万元份额,余下份额由齐某负责偿还。
【解读】破解“同案不同执”难题,维护债权人胜诉权益
“在民法典继承编中,遗产管理人制度被首次提出,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打破了原继承法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法官介绍,法定继承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这就意味着,在遗产分割前,如果申请执行人死亡,其遗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对方的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民法典将遗产管理人明确为被执行人,解决了当事人死亡时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破解了‘同案不同执’难题,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胜诉权益,也捍卫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法官分析说,当事人死亡之后,执行主体是否发生变更,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法院执行案件时,对遗产负有保管与清偿义务的人主要有3种做法:一种是将其确定为协助执行人,对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另一种是将其直接确定为被执行人,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还有一种是不列其为执行主体,直接执行遗产。
法官说,债务人去世,所欠的合法债务并不会随之消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所继承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继承人偿还债务,但仅能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上述案例中,遗产继承人恰好都是遗产管理人,郭某某继承了父亲10万元遗产,债权人陈某最多仅能申请执行郭某某10万元份额,余下份额由齐某负责偿还。
“不过,很多人认为的‘父债子还’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法官强调,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遗产,就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遗赠财产继承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上一篇:一文读懂《民法典》之遗产管理人制度
下一篇:解析《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