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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六大条款详解(一)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其中实质性修订共有16个法条,主要包括扩大了遗产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继承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民法典》新增,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本文梳理了继承篇六大条款,逐一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明确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释义:
一、遗产的含义和范围
本条第1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继承权的标的。
关于遗产的范围,有不同立法例。一是概括式,即通过概括遗产的特征明确遗产的定义,以抽象方式规定遗产的范围;二是列举式,即通过一一列明的方式写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三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即在概括规定遗产定义的同时列出遗产的范围。比如我国继承法第3条。
在立法过程中,就如何规定遗产的范围,有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提出,概括式规定更能全面地涵盖遗产范围,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有的建议详细列明遗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性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财产性权益。
有的建议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公租房、死亡赔偿金、冷冻胚胎、债权债务等是否可以继承。
考虑到在继承法起草制定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确立,人民群众拥有的财产有限,私人财产观念也不强,继承法列明遗产的范围在技术上易操作,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财产的种类丰富多样,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总则编也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种类,没有必要在继承编重复列明各种财产类型为遗产的范围。
因此,本条概括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理解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第三,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以户为单位,不 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释义: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意味着继承人不再享有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可以自主决定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权丧失是法律规定取消继承权的情形。
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本条第1款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种:
?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本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遗弃被继承人,第二种是虐待被继承人。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
?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然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有遗嘱自由。如果遗嘱被他人篡改、隐匿或者销毁,会歪曲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遗嘱更是如此。
?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继承权的恢复
继承人虽然实施了某些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只要被继承人对其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其丧失的继承权即可以恢复。继承权恢复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继承人因为实施了前款第3项至第5项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只有因为此三类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方可恢复。如果继承人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则不论如何是不能恢复继承权的。
第二,继承人确有悔改。所谓确有悔改,是指继承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改正。
第三,被继承人作出了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恢复继承人丧失的继承权。第一种就是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被继承人宽恕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是口头的。宽恕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向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作出,也可以是向其他人作出。第二种就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继承人。
案例君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项丧失事由中,对其严重程度是有一定要求的。重点在于当事人所作的行为是否以争夺遗产为主,应以此判断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即继承人对遗嘱实施违法行为,目的是侵害其他继承人利益而使自己获得更多遗产,在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时,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实践中需根据个案的具体实际情况,判断继承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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