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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但未办理登记的养子女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要件,《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在《收养法》生效之前的收养关系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于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收养法》实施以后,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才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产生相应的收养法律后果,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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