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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具有法定的遗产继承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胎儿的必留份制度,对于遗腹子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的标准在于其出生时是活体还是死体。
如果遗腹子出生时是死体,则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如果其出生时是活体,则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其出生后是否存活在所不论。遗腹子虽然出生时父亲已经死亡,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其在母体内成形时父亲仍在世,依法应当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子女”范围,依法享有对其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对此,法律有明文规定,《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明确了胎儿在继承上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由胎儿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则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不能因为其出生后死亡而剥夺其继承权。如果其出生时是活体,则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出生后是否存活在所不论,不能因为其出生后死亡而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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