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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老张和小张是父子俩,多年来二人相依为命,共同居住在老张承租的北京某单位公有住房中。去年老张去世了,小张继续居住在以父亲名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并以父亲的名义继续交纳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用等各种房屋费用。一天晚上,小张观看继承纠纷的普法节目后,深有感触。第二日便到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继承老张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小张信心满满的称老张的妻子已经去世,自己是老张的唯一继承人,继承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小张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继承老张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呢?
不可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该条规定的原因如下:要求继承公房承租权实际就是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由于承租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法院不应越权代行,不宜在析产继承中一并解决。因此,对于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老张去世后,小张想要继续承租父亲的公有住房应该找老张的单位(公房管理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小张听到劝说后,对遗产的范围更迷茫了,老张生前奋斗一辈子,口口声声说要把房子留给他,可现在房子居然不能继承,那到底哪些是老张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老张去世后,老张名下的个人房产、存款、生活用品、书画等,小张都可以继承。老张承租的公有住房虽然系其长期居住使用的财产,但并不属于老张的个人合法财产也非其个人的财产权利,公有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单位,按照管理主体为房管所还是单位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因而小张并不能直接继承该公有住房的承租权。
【提 示】
遇到矛盾纠纷,法院是解决矛盾的途径,但是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当事人诉讼过程中,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听从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和指导,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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